河南濮阳,钓鱼比赛第一名奖励一台奥迪A6,男子听闻立马交了1980元参加比赛,并钓了一条15.7斤的鱼,眼看第一名势在必得,不料距比赛结束2分钟,有人联合裁判造假,导致男子到手的第一名不翼而飞,可主办方不仅取消了第一名的成绩,连男子的第二名奖品也不兑现,在场的其他钓友愤愤不平,现场大喊退票,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当地水某星国际钓场,举办一场钓鱼比赛,主办方承诺,单尾重第一名,奖励一台价值427900元的奥迪A6,单尾重第二名,奖励一台价值89900元的奇瑞5X,总共奖励4台车,总价值约70万左右。
看到这则消息,无数钓鱼爱好者纷纷前往比赛,而曹先生也是一名钓鱼发烧友,平酷爱钓鱼,而且对自己的技术,也是很有信心,于是他当即就交了1980元报名费。
据统计,比赛当天有至少450多名钓鱼爱好者报名,光是报名费就高达90万左右。
而曹先生通过其精湛的技术,力压群雄,钓上了一条15.7斤重的鲤鱼,秒杀众人。由于本场比赛规则是,单位斤数最重者夺冠,周围其它钓友遗憾之余,也纷纷祝贺曹先生。
听到周围钓友的赞美,曹先生心情大好,但更让他迫不及待地是,第一名的奖励,一台奥迪A6。

曹先生本以为胜券在握,可谁知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距离比赛结束还有两分钟时,广播里突然播报另一位钓友,钓到了16.81斤重的鱼。
眼看到嘴的鸭子飞走了,曹先生也无心继续钓鱼,当即扔下鱼竿就跑去围观。因为经常钓鱼缘故,只要看到鱼的大小,大概就能估算出重量,虽然会有差距,但偏差不会太大。
可上前查看后,曹先生蒙了,因为这条鱼看上去,只有十二三斤重,绝对没有自己钓的鱼重。这时其它钓友也看出了端倪,好心提醒曹先生,他可能是被主办方摆了一道。
此时更多钓友发现,这个所谓的公平竞赛,其实暗藏玄机,因为对于选手钓上来的鱼,经过裁判称重后,会直接放回池子里,这就导致无法事后核对。
众多鱼友,因为气不过直接围住老板要求退票,曹先生也认为,既然16.81斤涉嫌造假,那么自己就是第一名,奥迪车应该归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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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老板接下来的操作,更是激怒了在场的所有人,老板表示,既然第一名作弊,那么其他人的成绩也同样作废,明天重新比赛,如果想要继续参赛的明天再过来,不想参赛的报名费原价退回。
看到主办方的嘴脸,谁还愿意继续比赛,除了曹先生,和其它两名获得名次的钓友外,其余钓友纷纷申请了退款。
而曹先生他们几人,觉得十分委屈,明明是凭实力赢得了比赛,现在却成了空头支票,气不过的曹先生,找到了记者,想要借助媒体的帮助,拿回属于自己的奖励。
然而面对记者的询问,主办方却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了裁判,只是表示,会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但对于奖励却只字未提。(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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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办方应当兑现奖励。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水某星国际钓场,公布比赛规则和比赛奖励的通知,属于要约,而曹先生等人,交1980元的参赛费,属于承诺。因为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达成的合意,受法律保护,双方也均收到约束。
曹先生交报名费,就有资格参加比赛,且按照比赛规则,取得了成绩,主办方就应当兑现承诺,如果不兑现,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主办方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行为。
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构造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致使被害人单方面履行“合同”。
而本案中,从主办方能够安排退款、重赛等情况来看,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说并没有非法占有报名费,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但可能涉嫌民事欺诈,但又因为曹先生等人并不是属于消费者,所以不能请求退一赔三。

3、主办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身为主办方,既然组织了比赛活动,就应该公平公正,不能因为第一名奖品贵,就想从中使诈。就算主办方当场兑现承诺,不仅净赚20万,还会获得好的口碑,生意会越来越好,可现在不仅伤了钓友的心,更是失去了诚信经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