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及燃气用户: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6 家庭用户不得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居民燃气用户在客厅、餐厅、会客厅(室)、卧室等起居室内安装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设备,存在缺氧窒息、一氧化碳中毒和燃气泄漏爆炸等燃气使用安全风险,为切实消除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我县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全县燃气燃烧直接取暖设备的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设备的用户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燃气燃烧直接取暖设备的生产、销售企业向居民用户销售燃气燃烧直接取暖设备;向商户、餐馆等公共场所销售的燃气取暖设备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未经3C认证的燃气取暖设备。

二、严禁个人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类,燃气灶具类,燃气取暖、制冷器具类等)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或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合作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该资质由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我州办理地点为: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地址: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大厦;咨询电话:0854-822553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配备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通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居民用户不得安装、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四、已安装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设备的居民用户,请与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县燃气有限公司(原: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由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县燃气有限公司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拆除燃气计量表具至燃气取暖设备之间的连接管;对于拒不拆除的用户,为保障居民用气安全,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县燃气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停止供气服务。公司联系电话:0854-2620012。

法律责任及依据: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个人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6日

附:常见的禁用燃气取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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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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