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男子突然身亡,留下160万债务,父母和妻子都不愿偿还,妻子:我们已经离婚,凭什么要我还?父母:我们已经70多岁,拿什么来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义乌市人民法院)

何军出生于1981年,是一所职业学校的老师,因突发心肌梗塞不幸身亡,英年早逝让人可惜。

何军的前妻方如说,何军去世后没多久,陆续就有不少人找上门,有些是朋友,有些是银行工作人员,找上门的原因都是何军生前曾找他们借过钱或贷过款。

找上门的债主共12位,债务总额竟高达160万,这些人的意思很明确,现在何军已经去世,方如你看该怎么办。

方如不是何军的前妻吗?两人已经离婚,债务怎么还和方如有关呢?

何军和方如结婚十几年,共同育有一个孩子,原本关系不错,但随着时间流逝,两个人渐渐发生分歧。

方如觉得自己又要上班又要管孩子,感到特别累,于是提出离婚,两个人协议离婚,并就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孩子跟着方如,房子车子归方如,但方如要相应补偿何军的贷款部分。

按这么算,两人断得比较干净,可让方如没想到的是,两人离婚仅9个月,何军就突然去世。

债主们说,他们找方如有两个原因,一是何军虽然离婚,但他的直系亲属只剩下父母和孩子,孩子才10岁,父母已经70多,找他们都不太合适。

更重要的是,这些债主表示,何军找他们借的钱,很大一部分都是在离婚前借的,因此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债主小丁回忆,何军欠他的钱是离婚前2个月借的,年底时他说自己手头紧,并承诺1个月就还,小丁出于朋友情义帮忙。

可到期后何军压根就没有履行承诺,等到第二年10月,小丁一打听才知道何军居然已经去世,思来想去才找上方如。

那么方如是什么态度?

事实上,方如对此既震惊又崩溃,因为她压根就不知道有这些债务,离婚协议书里也没有涉及外债。

方如强调,离婚前她和何军的关系就已经比较疏远,何军在外头借这么多钱,根本就没告诉过她,这些钱的去向她更是一点都不清楚,现在两人已经离婚,何军也已去世,却要她来承担这些债务,她是不是太冤?

一边是债主当年好心借钱给何军,现在却要债无门,另一边则是何军的前妻方如,如果这些债她确实不知情,也没花过这些钱,那她也很无辜。

这下160万债务该怎么办?眼看情况复杂,债主们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前妻离婚以后就不属于配偶,因此方如作为何军的前妻,不属于继承人。

但事情仍然和她息息相关,一方面是之前说的大部分债务,都是何军离婚前欠下的,方如会不会也是共同债务人呢?

另一方面是因为孩子,孩子是何军的第一继承人,也是被告之一,而方如则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法律责任,肯定需要她来承担。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法院调查后发现债权人没说错,何军的债基本上都是离婚前欠下的,160万债务中有130万都是离婚前所借。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债务的认定并没有那么简单,绝不能单纯的看时间,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共债共签,除非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小额度债务可以直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借款金额比较大,而且这个钱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何军的债务虽然是婚内借的,可大部分都是何军个人进行的,金融方面的投资,方如并未参与其中,因此法院认为130万里没有什么共同债务,方如无需承担责任。

但事情并没有这么快解决!

何军的孩子和父母作为继承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久后,何军生前贷款的银行首先提起诉讼,法院的传票随之而来,何军的父母和方如出庭应诉。

何军的父母强调,他们对100多万的债务根本就不知情,更还不起这100多万,且每次来法院,似乎都能勾起他们的丧子之痛。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还只是第一起官司,后续又有9名债主提起诉讼,一共10场官司,来回奔波令人苦不堪言,且这些债权人还申请过诉前保全,何军父母和方如的账户都受到限制。

更麻烦的是,何军父母的老人社保卡也被冻结,沉重的债务、接踵而至的官司,让方如和何军的父母、孩子都疲惫不堪。

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继承人就不需要清偿。

不过放弃继承权有一些条件要求,时间上必须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形式上必须是书面。

于是方如和何军父母都当庭声明放弃继承,但事情仍没有那么简单,如果他们一分钱不还,对债权人也极不公平。

根据遗产管理人制度,何军的继承人既不打算要遗产,也不想承担债务,应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经过法院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调查后发现何军生前所有遗产只有65000元,最后民政部门按比例对12名债权人进行清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