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裁判要点

任何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要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一、2010年3月,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阮某成及宜宾县四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某公司)。某协会会员单位最初共50余家发起设立四川省宜宾市某砖协会,设立人其中包括张某勋名下的宜宾市某店机制砖厂(以下简称某砖厂)。

二、2009年7月,“宜宾市制砖行业工作会”召开,《会议纪要》载明:标题栏为“供过于求、物多则贱……供求平衡、物稀为贵……”,防止外围产品进入本区域,制定关停方案和销售垄断方案。此次停产厂家共31家,其中包括某砖厂。

三、2011年3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关于责令宜宾市某砖协会暂停活动的通知》,2011年9月,某砖协会停止发放停产扶持经费。

四、2013年3月6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某砖协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某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单位达成的《暂行管理办法》,约定部分企业停产,从而控制宜宾砖瓦市场砖的生产数量,控制停产会员单位直接退出宜宾市砖瓦市场的竞争,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属于限制商品生产数量的垄断协议。

五、后张某勋诉至人民法院,称其根据《停产整改合同》停止生产,且仅在2011年9月前获得了少量的停产扶持费。上述行为实质上起到了排除张某勋参与竞争的效果,构成垄断行为,侵害了张某勋的合法权益,主张判令吴某公司、四某公司、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协会、曹某均等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3.6万元及合理开支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吴某公司、四某公司、曹某均、某协会向张某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000元、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张某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宣判后,吴某公司、曹某均、某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某勋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院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勋作为本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对其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应结合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等因素予以考量。

首先,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制止和打击垄断行为提供民事司法渠道,对因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主体提供民事救济。如果原告并非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的受害者,而是该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其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因而其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对象。本案中,张某勋系其所指控的本案横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和实施者之一,且因参与和实施本案被诉垄断行为在一定期间内获得了垄断利益的分享,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垄断行为受害者

其次,请求损害赔偿救济者,其行为必须正当合法。自身参与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即便因参与和实施该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失,该损失亦因该主体自身行为的不正当性而不应获得救济。张某勋在《停产整改合同》中自愿接受停产整改,参与并实施本案横向垄断协议,其行为自身具有违法性,其因此所受损害不应获得救济。

最后,给予垄断行为实施者以损害赔偿会产生鼓励和支持相关垄断行为的消极法律效果。本案中,张某勋所主张的因垄断行为所受损失,实质上是要求强制执行本案横向垄断协议,根据该垄断协议关于垄断利益分配的约定瓜分群体垄断所得。如果支持张某勋的诉讼主张,则无异于维持和鼓励该违法行为。

综上,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无权依据反垄断法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张某勋作为涉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其无权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获得利益,人民法院对其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60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