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野生动物损毁农牧民农作物及生产生活资料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 (2023年第4163号)
随着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野生动物种群呈逐步上升趋势,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局部区域超出环境容纳量,特别是野猪等野生动物频繁进入群众生产生活区域,造成伤人致害、农牧民财产损失等情况日益突出。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多方采取解决办法,妥善处理人与野生动物冲突问题。一是就完善野生动物致害防控规定,积极向全国人大立法机构提出建议得到采纳。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有关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还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督促和指导各地依法出台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办法,明确补偿形式、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和责任主体。目前,已有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安徽、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等14省份出台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办法,还指导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制定补偿办法。三是切实保障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经费。早在2008年起就在部门预算中专门安排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特别是在2020年配合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野生动物保护补偿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纳入支持范围,并新增国家公园补助支出方向。四是探索建立野生动物造成损失保险机制。指导有关省份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工作。云南省于2010年率先启动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由政府直接补偿向商业保险补偿方式的转变。2014—2019年,合计投入保费3.52亿元,核定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案件13万余件,兑付保险金2.97亿元。西藏、浙江、陕西、四川等省份相继研究开展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试点工作。2021年,我局还配合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将野生动物毁损风险责任纳入新修订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为全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提供政策保障。近五年来,以野猪为例,全国兑现致害补偿9681.91万元。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野生动物损毁农牧民农作物及生产生活资料补偿机制的建议,与我局当前开展的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向一致。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总结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成效和经验,持续指导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和补偿机制,统筹协调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群众切实利益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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