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最高法确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并且当发生烈性犬伤人事件时,一律狗主人负全责!不管受害者有无过错!

大快人心啊,这下一些无良狗主不能再扯皮狡辩了,首先就是禁止饲养烈性犬,其次就是当发生事故时,不能再以“我的狗不咬人”“你不惹它,它能咬你”等不负责任的话当做脱罪理由。

要知道近年来因为恶犬伤人事件频发,人们对那些无良狗主们的痛恨程度可谓是与日俱增,尤其是那些在人员密集社区,小区饲养烈性犬的人,根本无视社会公序良俗,我行我素,导致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最可气的是,大多数恶犬伤人事件里,都是因为无良狗主不栓狗绳造成的,要知道,烈性犬瞬间爆发的力量远大于一个成年人,挣脱铁链都轻而易举,何况是只有简单的牵引绳或者不栓狗绳的烈性犬?

最高法还拿出一个因饲养禁养大型烈性犬攻击他人致人受伤的典型案例做解释:

刘某在该市明文禁止不许饲养烈性犬的城区范围内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在生活小区内偶遇了7岁的徐某和其奶奶王某,在徐某与王某逗弄大狗时,阿拉斯加犬突然暴起抓伤徐某面部,随即被家属送往医院治疗,后续徐某家人在与犬主刘某协商赔偿医疗费用时,刘某不愿承担过多医疗费用,并称是徐某与王某逗狗在前,眼见协商不成,徐某家人便将刘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刘某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当地城区禁养犬种,违反了当地的法律法规,属于过错在先,虽然徐某受伤是因其逗弄烈犬,但这并不代表就可以减轻刘某应负的责任,所以说,刘某理应赔偿徐某合理相应的要求。

所以说,最高法通过这个典型案例确认了责任划分,也就是说,不管狗主人有什么理由,只要是狗主人饲养了禁养犬种,那么只要发生恶犬伤人事件就应该负全责。

这也被称为“史上最严格无过错责任”,属于狗主人严重的主观过错,受害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木根认为这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防止未来出现相同事件再出现扯皮的情况发生,至于能不能规范一些人养烈性犬还不得而知,但是起码让其内心有所顾虑,让其不再为所欲为。

狗是人类的朋友,宠物狗和工作犬更是给人类带来了无法替代的帮助和快乐,它们可以抚慰无法自理的病人,帮助特殊人群重新融入社会,拯救危在旦夕的伤者,陪伴寂寞空虚的心灵,但是不代表狗子就不需要约束,在烈性犬伤人时,更要负起责任。

爱狗,更应该遵从法律法规,饲养合规犬种,而不是挑战法律法规的权威,把饲养烈性犬当作自己炫耀嚣张的资本。

也奉劝那些将要饲养或者已经饲养烈性犬种的人,首先查明自己的爱犬是否属于烈性犬,然后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以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插图为广州市禁养犬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