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正在探索用ChatGPT来分析司法案例——因为司法案例通常都比较长,又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常常让人坠入雾里,即便习惯于阅读长篇大论的我也难以阅读下去——并根据案例来写作法律领域的QA问答,以便于广大举办人阅读。以下是我近期的一些尝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编号:(2016)最高法民再335号
Q1:民办学校被撤销登记后,办理注销登记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A1:民办学校被撤销登记后,办理注销登记前,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开展清算范围之内的活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Q2: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能否被查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查封?
A2: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可以被查封,但查封必须在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虽然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以教育设施设定抵押,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强制执行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却并无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在民办学校清算时,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变价清偿学校所负债务是应有之义。
然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确实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该种特殊性表现在教育设施具有特定用途。学校要完成教育教学目标,达到教书育人的社会公益目的,离不开各种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强制执行学校正在使用中的教育设施,不仅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处置不当还有可能造成学生失学,损害公众受教育权。因此,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其实际使用。
Q3:如果要查封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3:查封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不影响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正常使用;
2. 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转让,在存在转让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进行查封。
另外,补充几个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申请成本定价的问答。
Q4:谁能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成本进行定价?
A4:根据《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576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负责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部门为价格主管部门,但根据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非营利性幼儿园定价或调价的决定权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并非价格部门。价格部门只是按照教育部门的审核和决定意见,在其职责权限内对相关园所进行成本监审以确认其定价或调价符合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准确的说,价格部门只是相关幼儿园定价或调价程序中的执行者,并非决策者。
Q5: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成本监审?
A5: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对其单独进行成本监审。根据《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非营利性幼儿园有权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进而实现价格部门根据其办学成本变化情况进行成本监审的目的。这是其合法权益,应予维护。
Q6: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成本监审的程序是什么?
A6: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成本监审的程序是:先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然后报价格部门批准执行。
Q7:教育成本定价的决定权是属于教育部门还是价格管理部门?
A7:教育成本定价的决定权属于教育部门。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相关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或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因此,可以确定的是,按照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非营利性幼儿园定价或调价的决定权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并非价格部门。价格部门只是按照教育部门的审核和决定意见,在其职责权限内对相关园所进行成本监审以确认其定价或调价符合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准确的说,价格部门只是相关幼儿园定价或调价程序中的执行者,并非决策者。
Q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价应该一刀切吗?
A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价不应该一刀切。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相关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或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因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根据各自的实际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进而实现价格部门根据其办学成本变化情况进行成本监审的目的,这是其合法权益,应予维护。一刀切的最高限价不符合学校办学特点和规律,也不利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
Q9:非营利民办幼儿园是否有权申请单独定价?
A9: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有权申请单独定价。根据《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非营利性幼儿园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进而实现价格部门根据其办学成本变化情况进行成本监审的目的,这是其合法权益,应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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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三石法苑(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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