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5旬老公想与妻子发生关系,遭拒后手持辣椒水对着妻子的脸就喷,随后用自制电棒电击。妻子被迫顺从了他,事后报警称自己遭到强奸。不料检察院不予批捕,男子被释放。后来他又被抓了,可是不久后又被放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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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长沙政法发布了一则丈夫暴力迫使妻子发生关系的案例。

男子梁某,1966年出生,早年与玉某共结连理。初时,夫妻恩爱,如胶似漆。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梁某步入中年后,性情大变,暴躁易怒,常对玉某挥拳相向。玉某心中苦闷,却又无处诉说。

事发当天中午1点左右,梁某发现玉某躺在床上休息。他心中瞬间燃起一股欲望,想要与她亲热一下,然而玉某却坚决地拒绝了他。梁某的内心翻涌起无名怒火,与玉某就争吵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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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愈演愈烈,梁某无法遏制自己的情绪。他竟然拿起辣椒水,对准玉某的脸部猛烈喷射。玉某立刻感受到火辣的疼痛,她奔向厕所,用自来水不断地冲洗着脸部,试图缓解那股灼热感。
洗干净辣椒水后,玉某指着梁某的鼻子就数落起来。而梁某不仅毫无愧疚,反而情绪愈发激昂。他操起自制的电棒,狠毒地击向妻子玉某的纤细脖颈。玉某躲闪不及,只能承受这突如其来的电击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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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阵电击的火花过后,玉某的脖颈处留下了触目惊心的伤痕。她痛苦地瘫倒在地,连大小便都失禁了。而梁某此时仍不罢手,再次要求玉某与自己亲热。玉某实在无力抵抗,只好任由其胡作非为。

真是岂有此有!梁某的所作所为太可耻了。妻子不愿与其同房,说明了什么问题?自己不反思,反而暴力加身残忍殴打妻子,这种男人世上确实不多见。所以,后来他经历的一切都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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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梁某的魔爪后,玉某报了警。警方以故意殴打他人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决定,同时对其涉嫌强奸一事立案调查。可是,检察院却没有批准对其进行逮捕,理由是梁某是玉某的丈夫,不构成强奸。

那么,检察院的做法对吗?虽然我国《民法典》没有将过夫妻生活明确规定为双方的义务,但夫妻却有同居的义务,而夫妻生活的内容则被同居所涵盖。所以,即使梁某违背了玉某的意愿,也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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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梁某被放出来没多久又被抓了。抓了放,放了抓,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原来,玉某的伤情经过鉴定,被确定为轻伤二级。所以,公安机关又以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拘捕。看来,这公安机关是和梁某杠上了,只要你有犯罪行为,我就不放过你。对于公安机关的这种除恶务尽的态度,还是要点个赞。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玉某的伤情已经达到轻伤程度,故而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看来,这次他是逃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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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梁某再一次被放掉了。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而且还赔偿了玉某8000元,玉某也对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据此,检察院认为梁某主观恶性不大,且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认定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因而依职权决定酌情不起诉。

那么,检察院为何不起诉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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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梁某的赔偿款就是个噱头,毫无实质意义。玉某和梁某仍然是夫妻,这个赔偿不是闹着玩吗?还有人认为,检察院是不是故意放纵梁某的恶行,要不怎么强奸罪不批捕,故意伤害又不起诉呢?

实际上,检察院不予起诉考虑了诸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说,虽然梁某对妻子造成了伤害,可是两人还是夫妻关系,且事后妻子也谅解了他,加之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等。

然而,仍然有人对检察院的做法不解,认为不该放过梁某。但也有人认为,玉某又没有提出与梁某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给梁某判刑,最终会对这个家庭带来负面影响,最后玉某还要跟着一起受罪。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