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格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的
通 告
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实施焊接和热切割、建筑焊接、承压焊接、结构焊接等电气焊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是导致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重要致因。为进一步严格电气焊全链条安全管理,切实防范遏制电气焊作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严格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电气焊从业持证管理。电气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严格电气焊作业发包或外聘施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电气焊作业发包给无证人员,外聘施工作业涉及动火动焊的,相关作业人员应当有从业资质,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焊设备所有人不得将设备出租或者借给无证人员。违规发包电气焊作业或者出借电气焊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电气焊作业审批备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完善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对需要审批的电气焊作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利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网上报备;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证自由职业者进行临时电气焊作业的,要向当地社区、村街或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有关单位要做好信息登记并建立台账,落实相关监督管理措施。
四、严格电气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电气焊作业应当符合《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GB9448)相关要求,作业区域应设警示标志、进行防火分隔、清理可燃物、封堵(遮挡)孔洞(缝隙)、配备灭火器材等,作业完成后要检查并消灭可能存在的残火和火灾隐患;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十不准”“九必须”规定,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不得实施电气焊作业。
五、严格特殊场所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在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有限空间等特殊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事前动火审批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全过程监督;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得实施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开放期间进行电气焊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电气焊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其特殊规定。
六、严格电气焊作业安全协同管理。电气焊作业场所有多个单位或者多种交叉作业的,电气焊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协同,互通信息并实施统一检查管理。出现险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并通知和组织场所或者建筑物内所有人员安全疏散。对不实施现场安全协同、发生险情不立即通知和组织疏散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电气焊作业行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进行证件信息查询,严厉打击电气焊违规作业、冒险作业、伪造证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追究违法违规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违规安排无证上岗的主管人员、违规发包电气焊作业的负责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电气焊特种作业培训教育。鼓励有需求的人员报名参加电气焊特种作业培训教育和考试取证,特种作业培训考核机构要为电气焊培训考核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教学培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资质培训、不按大纲培训、考核弄虚作假等特种作业培训考核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格整治电气焊作业重大事故隐患。电焊工无证上岗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电气焊作业纳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打非治违”重点内容,要加大整治规范力度,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全链条压实电气焊安全管理责任措施。对于电焊工无证上岗作业、违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十、严格电气焊作业行为举报受理核查。鼓励广大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电气焊作业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电气焊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受理核查举报信息,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电气焊作业行为,坚决防范遏制电气焊作业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6821920
邯郸市永年区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一、无证人员,不准焊割。
二、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五、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
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六、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
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
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
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电气焊作业“九必须”
一、必须使用合格的电气焊设备,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
状态。
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配齐足够的灭火设备。
三、电气焊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护人员。
四、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五、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分布及气瓶放置必须满足安全间距。
六、必须明确电气焊作业现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
示标志。
七、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八、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清理下面的可燃物品并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特殊敏感时期、复杂动火环境电气焊作业必须提级管理。
来源:永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责编:尤艳英
初审:连晓丽
审核:赵江辉
监制:王进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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