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出了哈尔滨10岁男童被恶犬撕咬住进ICU这起事件,这也是上一篇笔者所谈的新闻。今天(2月5号)最高法发布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并且冲上了热搜,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报道原文很长,但真正所要传达的关键信息只有以下四点:
禁养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饲养人应做出赔偿。
犬只惊吓路人致其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应担责。
违规饲养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而在这四条中,最关键,同时也是最能引起人关注的就是第一条,“禁养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了。
这也是许多媒体报道时所使用的标题。
说得再明确一点,禁养烈性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抗辩,
即便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也不例外。
这里所谓的禁养烈性犬,指的就是那些因体型较大、攻击力强、性情凶猛,存在多次攻击人类记录的而遭禁养的犬种。
在不同地区,禁养烈性犬的名单可能会有所不同,但藏獒、德牧、罗威纳,这些最常见的烈性犬往往都会包括其中。
应该说在狗患猖獗,恶犬伤人事件屡屡频发的现在,
最高法这条对禁养烈性犬伤人事件的规定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信号,也是一个好的开始。
环顾评论区,多数网友对此也都表示支持。
当然了,不出意料,某些在恶犬伤人时不见踪影的“爱狗人士”这个时候出来了。
他们的理由是这样的:如果规定犬主负全责,那是不是以后看到狗,直接上去扔石头、甩棍子,甚至用刀子都可以,反正不管怎么样都无责,都是狗主人的错。这岂不是说可以直接杀狗了。
还有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烈性犬主人都会违规,这对于遵守规矩的烈性犬主不公平。
然而这样的理由其实不堪一驳,
不要说烈性犬体型庞大性情凶猛,普通人可能根本不敢接近。
就说烈性犬本就在禁养之列,
你养烈性犬本身就已经违法了。
说到底,能这样为狗说话的,就已经是把狗看得和人平齐,甚至比人还要重要。
用孟子的话来说,
“是率兽而食人也”
希望我们不要变成那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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