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出了哈尔滨10岁男童被恶犬撕咬住进ICU这起事件,这也是上一篇笔者所谈的新闻。今天(2月5号)最高法发布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并且冲上了热搜,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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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原文很长,但真正所要传达的关键信息只有以下四点:

禁养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饲养人应做出赔偿。

犬只惊吓路人致其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应担责。

违规饲养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而在这四条中,最关键,同时也是最能引起人关注的就是第一条,“禁养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了。

这也是许多媒体报道时所使用的标题。

说得再明确一点,禁养烈性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抗辩,

即便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也不例外。

这里所谓的禁养烈性犬,指的就是那些因体型较大、攻击力强、性情凶猛,存在多次攻击人类记录的而遭禁养的犬种。

在不同地区,禁养烈性犬的名单可能会有所不同,但藏獒、德牧、罗威纳,这些最常见的烈性犬往往都会包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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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在狗患猖獗,恶犬伤人事件屡屡频发的现在,

最高法这条对禁养烈性犬伤人事件的规定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信号,也是一个好的开始。

环顾评论区,多数网友对此也都表示支持。

当然了,不出意料,某些在恶犬伤人时不见踪影的“爱狗人士”这个时候出来了。

他们的理由是这样的:如果规定犬主负全责,那是不是以后看到狗,直接上去扔石头、甩棍子,甚至用刀子都可以,反正不管怎么样都无责,都是狗主人的错。这岂不是说可以直接杀狗了。

还有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烈性犬主人都会违规,这对于遵守规矩的烈性犬主不公平。

然而这样的理由其实不堪一驳,

不要说烈性犬体型庞大性情凶猛,普通人可能根本不敢接近。

就说烈性犬本就在禁养之列,

你养烈性犬本身就已经违法了。

说到底,能这样为狗说话的,就已经是把狗看得和人平齐,甚至比人还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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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孟子的话来说,

“是率兽而食人也”

希望我们不要变成那个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