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箱茅台酒,从郑州快递运输到广东珠海途中,发生破损,快递公司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怎么判?2024年2月5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该案主审法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丰庆法庭副庭长刘瑞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主持人:这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郑州市某烟酒商行,被告是某快递公司和河南省某快递公司。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刘瑞:
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商品损失44800元,快递费225元,包装服务费30元,保费80元,共计45135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主持人:原告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是什么?
刘瑞:2022年8月8日,原告通过某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向广东省珠海市邮寄5箱茅台酒;计费重量为37.5kg;运费为225元;附加费用为包装服务30元;付款方式为寄付现结。但因被告在邮寄过程中管理不善,致使运输的原箱茅台酒发生破损,收货方拒收商品。现因被告拒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主持人:被告河南省某快递公司答辩时认为其不应该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为什么?
刘瑞: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在《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了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应按契约条款的约定执行。该契约条款,是原告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快递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契约条款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保价快件在运输环节发生部分灭失的,快递公司按照全部灭失赔偿标准乘以损失比例向您赔偿”对原告具有约束力。
二、被告已充分提示原告《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原告点击确认同意接受契约条款,契约条款的内容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契约条款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已尽到充分提示义务情形下,契约条款的内容对原告具有约束力。
三、契约条款中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符合快送行业惯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
综上,被告计算运费的依据和收取运费的标准,是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或运输距离,而不是其实际价值;所以对于货物损失的赔偿,不能按照实际价值,否则将不合理地加重承运人的经营风险,阻碍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限额赔偿条款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保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国际国内拟订运输合同的常用条款。故,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方与某快递公司理赔部的通话录音材料,法院审理查明哪些事实呢?
刘瑞:原告提交的原告方与某快递公司理赔部的通话录音材料显示,2022年8月16日……“先确认,你现在不确认完东西你怎么定损呢,对不对?不能光说你们说了坏了多少,然后我这边然后我就认多少对不对?毕竟现在我没有看到,然后我客户那边直接拒收了,他也不知道什么情况,我现在也不知道什么情况”“女士,现在是这么一个情况的,就是说首先是10瓶有漏酒,然后当时也是说有两瓶,就是说是有茅台原箱,之前不是一共有5个子母键对不对?因为这主要是我同事对这边去帮你做1个负责,所以你是说损坏的那一箱,你要把所有的有机防伪码拍给你,但是没有开箱那些我们不敢开”。
原告提交的照片8张显示,仓库留存茅台酒共计3箱,其中2瓶胶帽脱落。
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显示,2022年8月6日,购货单位:某酒行,品名:2019年茅台原箱,5*6*3300,金额:99000元,该销售清单加盖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公章。
2022年9月9日,杨某向赵某转账100000元。2022年11月30日,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2022年9月9日,郑州市某烟酒商行经营者杨某向赵某转账支付100000元款项,系郑州市金水区某烟酒商行支付的2022年8月6日向我公司购买2019年茅台原箱酒欠付的货款。特此证明。
另查明,河南省某快递有限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某快递有限公司。
主持人:该案,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刘瑞: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告委托被告河南省某快递有限公司托运货物并对货物进行了保价,双方之间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已经对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进行约定,应该按照约定进行赔偿的意见,因该约定系格式条款,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金额,原告共计运输5箱茅台酒,现剩余3箱茅台酒(其中有2箱不能原箱销售,1箱除不能原箱销售还有2瓶胶帽损坏),考虑原告邮寄物品的特殊性及市场报价,原告主张原箱与散瓶价差每瓶200元及胶帽损坏每瓶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商品损失44800元(3300*12+200*16+1000*2),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河南省某快递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河南省某快递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河南省某快递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原告请求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主持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刘瑞:
一、被告河南省某快递有限公司、某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某烟酒商行商品损失448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某烟酒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判决依据是什么?
刘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并对货物进行了保价,双方之间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快递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对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进行约定,应该按照约定进行赔偿的意见,因该约定系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充分的说明和告知。本案中,快递公司虽以红色加粗字体提示原告托寄物在发生损坏时的赔付标准,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运单内容、保价与否将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等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对托运人产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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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杨光丨监制: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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