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一时间引发公众关注与热议。

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不少家庭开始饲养宠物。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饲养宠物给饲主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问题",尤其是一些大型犬、烈性犬一旦饲养不慎,易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近年来,烈性犬、大型犬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尤其是去年10月成都崇州小女孩被黑色烈性犬罗威纳咬伤,导致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引发全网关注,严惩犬只以及饲主的呼声也非常高。

对于犬只伤人,我国也不乏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却仍存在争议,如何定责论处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此次最高法明确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犬主全责,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饲主的"全责"。换句话说,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责无旁贷。这既是对犬只伤人的一次刚性司法回应,给相似案例的判罚提供了法律的准绳,同时也让犬只伤人的司法绳索勒得更紧了,以此提高了养犬的违法成本,从而倒逼饲主和管理者文明养犬和规范养犬。

或许有人会问,为何在受害人有过错的前提下,饲养人和管理人还需要担全责。原因其实不难理解,一是因为比起一般犬只,大型犬、烈性犬的人身危害性本来就够多,饲养人和管理人理应绷紧安全这根弦,尽到更多的管理与注意义务。二来,违规饲养禁养犬本身已 "有错在先",如果出事后再让他人分责,也有悖于从源头上对烈性犬进行严格管控的初衷。

养宠话题一直以来都是舆论场争议的焦点,但无论如何,必须要强调的是,宠物的权益固然不容忽视,但人的权益始终是第一位的。这也是司法重申"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之一。此次,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回应了社会关切,厘清了一些犬只伤人事件中的法律争议,既符合法治精神,为文明养犬立了规矩,同时也呼应了人们对于犬只尤其是烈性犬以及大型犬严格管制的期待。

总之,养犬并非小事,其中涉及动物的权益,但更多的是人的问题,同时还有社会管理的问题。呼吁文明养犬,法治必然先行,只有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才有助于引导和强化公众养犬的法律意识以及文明意识,从而推动文明养犬、依法养犬,让犬只伤人乱象得以缓解,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

特约评论员 喻若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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