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香港表演赛主办方是Tatler Asia,其应该与梅西所在的俱乐部--迈阿密国际签订了合同,两个是甲乙双方,一个给钱,一个安排球队来表演。
而事后香港特区政府和主办方,均表示合同中曾列明:如无伤病等原因,梅西等球员均会上场。
可能的两种情况:
一、梅西有伤,那就不能埋怨人家,不过不上场踢,赛后的活动也是回避,看来是有情绪。
二、没伤,就是不高兴,不愿意参与。
就第二点,梅西也没有构成对主办方的违约,因为合同有相对性,你们两个签署合同,一方违约,那守约方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主办方除了撤回1600万港元的资助,应该很可能要求执行约定的违约惩罚的条款。迈阿密国际就要举证,梅西当时是有伤,而且作为签约方,他们也是很晚才知道,并第一时间履行了通知义务。
回到迈阿密国际和梅西,他们之间是签有一份为期两年半的合同,合同期到2025年底,约定了梅西的基本工资为1200万美元,总保障薪酬略高于2000万美元。再加上在一个赛季中进球达到一定数量时,梅西可以获得与表现相关的奖金或与激励相关的奖金。
除了以上的约定,应该还包括这些义务:
如保持健康、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听从迈阿密国际的正常赛事的安排,避免做出可能使迈阿密国际或球员名誉扫地的行为,还有关于梅西肖像权商业使用的约定。
迈阿密国际是希望在有限的合同期内把梅西的可利用价值最大化,所以对于非正常赛事的公关任务,像这次的表演赛,双方应该也会有约定:如须参加迈阿密国际安排营销活动的约定,细一点的,可能规定了次数,地点,出席时长的要求。
有可能这次是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公关任务频繁了,梅西有不愉快。如果这次梅西不上场,确实不是身体有伤,他可能构成对迈阿密国际违约了。所以要罚或追究,是迈阿密国际和他之间的事情。香港主办方只能追究迈阿密国际。
最后我们能知道的违约及追究情况可能会很有限,一是双方都签署了保密协议,同时这些大型的商业合同,维权方面基本都是约定了仲裁,而不是走法院,因为是不希望案情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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