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摸赚钱、转移财产

关机逃避、隐藏踪迹

你以为这样就能躲掉执行?

不可能!

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

殊不知已经构成犯罪

最终只会法网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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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通过依法严惩拒执犯罪,有力打击和威慑拒执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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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钟某应支付债权人借款94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钟某收到后拒不报告财产及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决定罚款、拘留之后仍拒不履行。2020年8月10日法院通知钟某交付其名下的汽车一辆,钟某置若罔闻,在执行干警上门执行时,钟某又采取拒不接听电话,拒不见面等方式躲避执行。经查,钟某就职于广东某企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微信账户频繁进行大额资金交易,但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钟某到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阶段,钟某委托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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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钟某自愿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谅解,故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以案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是每一位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的被执行人“耍小聪明”,玩失踪、隐藏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挑战法律底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警醒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向法院报告财产,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 源:淇县法院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