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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莫开车
危险驾驶担刑责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危险驾驶不仅对别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侵害,更会让自己陷入“人财两失”的境地,轻则违反交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重则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春节前,永春法院公开审理了多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法严惩危害交通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酒后借车属共犯
2023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刘某与许某在永春县城某商场附近餐馆吃夜宵并喝酒。后刘某把自己的摩托车借给许某,并让许某载其一起返回工地宿舍。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66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明知许某喝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借给对方驾驶,其与许某构成共同犯罪,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曾被处罚不悔改
2023年12月2日16时许,林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摔倒并碰撞到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事故。经鉴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4.45mg/100ml。经查,林某在2023年6月份曾因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隔夜酒要注意
2023年11月9日晚,肖某到亲戚家吃饭并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肖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驶上高速公路,至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100毫升的,属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满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系醉酒驾驶。
“有安全,才团圆”。新春佳节将至,亲朋好友聚会增多,酒后驾车易肇事肇祸,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永春法院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做违法犯“醉”的人!共同欢度平安团圆的春节。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永春县人民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
消息来源丨永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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