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花爆竹刑事责任汇总

春节是销售 烟花爆竹的旺季,要 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风险,充分利用法律打击涉烟花爆竹犯罪行为,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相关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 法发〔2021〕35号 】: 本意见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具体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确定。依照有关规定属于爆炸物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 、引火线等物品。

4、 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出台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明确规定,黑火药属于民用爆炸物,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

危险作业罪

1、 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甲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条件的情况下,仍从外地采购大量烟花爆竹并储存于其租赁的民房底楼内。后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在该民房内查获并扣押烟花爆竹共计481箱。 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现实危险性分析,该储存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甲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案号: (2024)浙0483刑初19号 】

2、 2022年9月,被告人 谭某胜 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将购置的烟花爆竹存放在炎陵县沔渡镇G356国道(沔渡路段)沔渡大桥新桥桥头旁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标准、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条件的自建房中。2022年10月5日,炎陵县xxx治安大队在 谭某胜 自建房一楼现场查获61个品种的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062箱。 经湖南德立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定: 谭某胜 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具备对不特定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和损失的现实危险。 法院判决: 被告人 谭某胜 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案号: (2022)湘0225刑初140号 】

危险物品肇事罪

3、 自2009年起,被告人 王某某 在辽阳县经营汉柱鞭炮商店,2018年7月被告人 王某某 与顾某经协商合并经营烟花爆竹商店,合并后商店内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规定储存数量,2018年7月初,被告人 王某某 为逃避检查,驾驶自家的红色欧马可牌货车(辽K×××**),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将一百一十多箱烟花爆竹运输到位于甜水乡街里的自家建材商店仓库内,2018年8月5日,被告人 王某某 驾驶其邻居的奥铃牌厢式货车(辽K×××**)将汉柱鞭炮商店内的一百五六十箱烟花爆竹运输至建材仓库内,存放于东屋与东屋的南墙外。2018年8月6日15时左右,存放于东屋的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当场被炸死亡。 法院判决: 被告人 王某某 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案号: (2019)辽1021刑初13号 】

4、 被告人陈某、胡某甲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其经营的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升平中路25号“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烟花爆竹零售点)”门口、通道内等地方擅自摆放大量烟花爆竹进行销售。当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违规使用明火点燃一个名为“大地花开”的烟花进行试放,引起摆放在门口销售的烟花爆炸,继而引发门口及店内的烟花爆竹连环爆燃,致使张红艳、李欣彤、吕俣锐、李鑫晨、陈子红等5人死亡、造成房屋一定的损坏、价值13万元的浙G×××**雷克萨斯牌轿车烧毁。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胡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案号: (2015)金永刑初字第1272号 】

重大责任事故罪

5、 被告人 吴某根 系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部长兼专职安全员,负责该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017年3月8日17时50分许,该公司药物线压药工高某在60号药饼中转间内堆放药饼时因操作不当,引燃药物,发生爆炸,造成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药物线装药工童某、药物线药混合工邹某、未经登记进入厂内的送哨响空筒外来人员吴某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以及部分工房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本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于2017年5月16日形成了《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3.8”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高某在60号药饼中转间内堆放药饼过程中,推动药饼,摩擦台板上的药尘,引燃药物,发生爆炸。被告人 吴某根 作为该公司的安全部长,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及隐患情况,未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处置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 吴某根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 案号: (2017)湘0181刑初765号 】

6、 被告人朱某某系“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烟花鞭炮厂”的车间主任,负责管理该厂的老厂区封装工房、113#内引安装车间的生产和安全、并负责该厂生产计划。该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企业整合改造期间,仍在生产,被告人朱某某按厂长夏某某的安排下达生产计划。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老厂区不能从事有药生产,仍然制定生产计划,从事烟花生产相关工作。2014年9月22日,生产人员在收取“黑谷壳”炸药时,由于工具与地面磨擦起火,引发邻近生产车间、工房连环爆炸事故,致15人死亡,45人受伤,老厂区建筑物全部毁损的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 朱某某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 案号: (2015)醴法刑初字第197号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 被告人 朱某某 在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街9号之2经营洪达烟花爆竹经营部,于2019年2月,以2万元价格擅自向他人购买“三无”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分别存放在朱村街龙新村鱼塘边简易平房和大街9号房内以待销售。2019年2月3日,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 朱某某 且在上述两处地点搜查出涉案烟花爆竹93箱1970件,经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价值人民币187714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 朱某某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案号: (2019)粤0118刑初696号 】

8、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低价在无任何资质的私人处购买大量的烟花爆竹准备年底销售。2015年11月24日,平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平昌县邱家镇正阳弯街25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烟花爆竹2935件。经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除产品名为“步步高升”、“四喜”、“红地毯”、“新欣富贵炮”、“财源广进”烟花爆竹合格外,其余2524件烟花爆竹均不合格。平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查获的2935件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485536元,不合格的2524件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410346元。 【 案号: (2016)川1923刑初43号 】

非法经营罪

9、 2013年8月,马某分别与被告人易某某及艾某(另案起诉)商定:由易某某采购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艾某负责储存并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报关出境到某某国。2013年8月23日,易某某应马某要求,以人民币118800元向江西省万载县鑫蓝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500件(每件2箱,共1000箱)。2013年8月26日,鑫蓝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批物品从江西省上栗县运输到广东省广州市,并存放在艾某联系的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增宝街33号增宝仓库907仓内。之后,艾某联系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由黄某某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后,将其中的击发帽200箱伪装成鞋子、石棉瓦报关、运输出境。

2013年9月9日,艾某联系黄某某将剩余的击发帽800箱报关、运输出境。黄某某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后,艾某指使被害人吕萌等到增宝仓库907仓装货。2013年9月10日12时许,搬运工人搬运上述爆炸物时发生爆炸,爆炸当量约为130公斤(TNT),导致8人当场死亡及多名群众受伤。经检验,在爆炸现场提取的未爆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里火药中检出氯酸钾和红磷成分;在爆炸现场提取的已爆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碎片中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在爆炸现场提取的集装箱货车车厢碎片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36号---易某某非法经营案】

注:在刑法规定危险作业罪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是否还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不再适用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