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山西吕梁,男子头天下午喝酒,第2天中午开车被3名辅警拦住,后被以涉嫌酒驾为由带至交警队处理。交警队随后扣押了男子的车辆,男子不服将交警队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李某曾因酒后驾车被罚,深知酒后不能开车。
事发当日,因为头一天下午与几名朋友喝了些酒,直到中午,才敢开车出门去办事。
谁料,路上被几名辅警拦住。几名辅警向其索要驾驶证,结果驾驶证被其落在了家里,随后几名辅警闻见其身上有酒味,又给其做了酒精测试,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仍在20mg/100ml以上。
李某起初还以为是设备坏了,又让辅警测了几次,结果还是一样,最终在结果上签了无异议。
随后不久,几名辅警将其带至交警队处理。交警队以其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了扣留其机动车的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2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2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队在扣留其机动车的同时,还告知其将面临的处罚,李某顿时慌了,于是便咨询了律师该怎么办。
律师听了李某讲述的经过,告知李某,辅警没有执法权,3名辅警单独上路执法,明显超出辅助性工作的范围,同时交警队在扣押其车辆时,也没有依法制作扣押清单,建议李某起诉。
李某听从了律师的建议,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李某的控诉,交警队辩称:
第一、法律对酒驾的认定并非以喝酒与驾车的间隔时间为依据,也不以驾驶人自身感觉是否酒醒为判断标准,而是以驾驶人身体中含有的酒精含量为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100毫升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超过20mg/100ml属于酒驾。
第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9条规定: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山西省《公路交警中队规范执勤执法十二条》第4条的规定:日常巡逻时,民警辅警主要开展以下活动:(一)喊话警示;(二)排查道路隐患;(三)对违法行为以拍照、摄像方式固定证据。确需现场查纠,有民警在场的,直接查纠;只有辅警在场的,报中队领导同意后,引导至执法站或执勤点查纠。
辅警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有权开展日常巡逻、检查、盘查堵控违法嫌疑人的工作,辅警经中队领导同意,可以将违法行为人带回大队查纠,并不违规。
执法民警向李某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其中第7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已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也已经明确记载处罚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
认为对李某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请。
法院怎么判?
本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判断的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基本事实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具体到本案,涉案交警队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其既有法定职权,又对该案有管辖权,故认定其执法主体合法。
关于事实部分,李某的酒精测试结果为46mg/100ml,李某对此无异议。无论是隔夜还是当日饮酒驾驶,只要酒精测试结果超过20mg/100ml即为饮酒驾驶,故本案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程序部分,《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本案中,虽然询问笔录和酒精测试均有执法民警签名,但从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交警队制作询问笔录和酒精测试过程中只有辅警并无2位执法民警同时参与执法,故程序违法。
关于法律适用,交警队查明认定的是李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规定的是,对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应扣押机动车的情形,交警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不一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故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均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考虑到交警队已经将李某的机动车返还给李某,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交警队作出的强制措施违法。(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