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2月7日,渝网科技(872747)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

相关文书的全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赣1102民初836号。

收到日期:2024年2月6日

生效日期:2024年2月5日

作出主体:其他,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类别:其他,偿还本金、利息、复利以及支付案件受理费等

涉诉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及诉讼事项类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涉诉事实:被告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在2022年6月22日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2022年6月24日实际贷款10,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执行利率4.625%。

被告锁进与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在2022年6月22日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对被告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截至2024年2月4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尚欠本金10,000,000元、利息0元、罚息341,093.75元、复利2,906.3元。现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锁进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依据及结果: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24年2月4日,罚息341,093.75元、复利2,906.3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锁进对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锁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赣州银行已于2023年10月13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锁进、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案件号:《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赣1102财保1777号》),已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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