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均是两审终审,特殊情况下,可能一审终审。但为了纠正错误裁判,又设置了再审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理论上,检察监督就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决定,上级检察院复查维持,当事人的法定救济程序就宣告结束。如果当事人仍然认为原来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又如何救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虽然当事人法定救济程序已经结束,但为了确保公正,有错必纠,民事诉讼法仍然提供最后的纠正错误裁判的机会,即上述法律规定中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或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当然,每年那么多生效判决,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如何发现某案件裁判确有错误呢?这就需要当事人找准问题,不懈申诉,以说服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毕竟现在已经不是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

现在分享一个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再审驳回,检察不支持,复查维持,最终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判决。该案连败五次,持续维权近八年,仅程序外申诉就五年,坚持不懈,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由于并非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但也确实为遇到错误判决的当事人打开一扇窗。

广州市恒昊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恒昊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简称东风联社)、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简称东风一社)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恒昊公司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再审驳回,检察不支持,复查又维持,一败再败,陷入山穷水尽的境地,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监36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并作出(2018)最高法民再465号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东风联社、东风一社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