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于冰雪活动的热情逐年增长,滑雪场事故屡屡发生。那么,针对滑雪这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而言,我们怎样才能规避风险?

遇到各种事故时,责任怎么划分?又怎样正确处理呢?

“我就正常滑着,突然有个人冲过来,给我铲飞了。”

上个星期朋友去滑雪,被人撞飞,去医院一看是轻微骨折,回来跟我哭诉,撞她的人跑了,只能自掏腰包去医院打石膏。

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初学者擅上中级道

双方过错三七担责

2020年1月,李女士在某滑雪场中级雪道上被胡某撞伤,在滑雪场救助室简单治疗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

事后,李女士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付损失9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称其滑雪调整速度时,被后面滑下来的胡某撞倒在地。对此,胡某辩称,李女士当时停在雪道上,受伤是其自己摔倒所致。后续了解到,胡某刚刚开始学习滑雪,想去中级到“试试”,结果在雪道上不受控制冲了出去。

最终,法院根据李女士、胡某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胡某承担70%责任,判令胡某赔偿李女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规避风险

对于个人而言,要根据自身水平选择自适合自己的雪道。

了解熟悉在雪道中间停留的危险性,尽量不在雪道中间进行过多停留。

雪场的中高级道一般也会有警示牌,要留意。

案例二

违反规则错误滑行

发生事故责任自担

2021年2月,苑某在某滑雪场中级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事发时,苑某、杨某均为未成年人。

苑某将杨某及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查明,事发时苑某以较快速度自右侧向左侧横向的大幅度滑行本身存在安全问题,杨某基本无法预知及避让,最终判决由苑某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苑某当时没有佩戴护具,其监护人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避风险

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前方滑雪者不要随意横穿雪道。

按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护具。

家长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不要未成年人脱离监管范围,以防发生意外。

案例三

雪道隐患致人受伤

雪场承担九成责任

2018年,滑雪经验丰富的宋女士在滑至中级道时突然摔倒受伤,经诊断宋女士为右膝前交叉断裂、内侧副韧带部分损伤、胫骨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

出院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宋女士2000元,但是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宋女士的实际花费。

宋女士认为,由于滑雪场的滑道上有冰渣,致使自己拐弯时摔倒,膝盖着地受伤。故将滑雪场的经营者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182276元。

被告公司辩称,宋女士摔倒受伤的原因是自身缺乏滑雪自我保护意识,并非滑雪场的过错造成,所以不同意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最终确定旅游公司对宋女士受伤承担90%的责任,赔偿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2612元。

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避风险

事故发生后,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

购买保险(本案中的宋女士购买了强制险,在出现受伤情况后,保险公司也对一部分费用进行赔付。)

2013年,体育总局、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公布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一、游泳

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滑雪运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我们应当尽量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保证自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享受冰雪运动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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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衷心祝愿各位雪友在龙年即将到来之际,出行一路顺风,平安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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