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出租车抢劫案的法援案件——案发时间是2004年6月,出租车司机死亡,财物被洗劫一空,当日公安机关即以抢劫罪立案侦查。囿于当时的技术手段,案件并未立即侦破。在案发19年后的23年8月份,通过信息比对的方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最近热播的《三大队》也讲述了漫漫追凶路……

随着DNA等技术普遍运用到刑事案件侦1破之中,很多“陈年旧案”尤其是久侦未破的命案相继告破,如2020年南京警方利用生物检测比对而成功侦破的“南医大强奸杀人案”。随之而来的刑事追诉时效问题也引发社会公众普遍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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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期限的规定

追诉期,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我国刑事追诉期限明确规定来自于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在今天的《刑法》中,见于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之后我国《刑法》虽经历多次修改,但对于刑事追诉期限的规定却至今未曾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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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如何确定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可知,追诉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在法定最高刑的理解上需要注意的是:

1.法定最高刑不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期(即宣告刑),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换言之,法定刑是立法者确定的刑罚,有一定的刑种选择和幅度选择;宣告刑则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时确定的刑罚,只限于特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对行为人追诉前,因尚未经过开庭审理,只能根据其行为的一般情形确定法定最高刑,再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而不可能确切知道对其应适用的宣告刑。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应根据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情节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判断,而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最高刑并非是指某一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一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即对犯罪嫌疑人应在该档幅度内处刑的档次最高刑。以故意伤害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三十九条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与199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同)按照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不同的四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以致人死亡情形的故意伤害行为为例,对应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中的三个量刑档次,而非三个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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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期限的起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由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认为刑事案件追诉期限的起算,应根据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状态来决定,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的,应以最终完成整个犯罪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若属于连续犯罪状态的,比如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应当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若前罪在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计算。

一是,共同犯罪中追诉期限的计算。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存在了多个行为人的情形,且每个行为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故应当采取独立方式计算具体行为人的追诉期限。最高检第六批指导案例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23号)中,最高检经审查认为,“本案发生在1991年3月12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因此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同时在要旨部分指出,“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

二是,单位犯罪中追诉期限的计算。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量刑,还是需要考察其具体作用、地位,即对于不同自然人的追诉时效应当具有独立性。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83号被告单位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山单位行贿案中,法院认为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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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都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1.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追诉;

2.已立案侦察、受理的案件,逃避侦查和审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3.于追诉期提出控告,相关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其中,逃避侦查应该如何理?其是犯罪嫌疑人采取积极主动的逃避侦查行为,行为人为了摆脱侦查和逃避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采用了各种积极行为,致使侦查行为或审判活动不能顺利开展。如果行为人作案后,曾到案、配合过公安取证工作,或者在公安机关见证下签署过和解协议、履行过赔偿责任等等,则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积极逃避侦查行为,仍应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在(2019)宁01刑终277号一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房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自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且没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房某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审被告人房某是否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经查,侦查机关对原审被告人房某所做的两次讯问笔录,可以证实房某分别于2012年10月28日、2014年1月3日主动到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兴庆区一大队询问案件办理情况,在案件审理期间也随传随到,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法院据此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而在《三大队》剧中,犯罪嫌疑人王大勇在警察追捕的过程中逃跑,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并不是超过追诉期就可以逍遥法外,正义永不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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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还能否追诉

目前检察院对于超过追诉时效需核准追诉案件,均严格依法且从严控制。对于法定最高刑非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法定最高刑属无期徒刑、死刑的,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原则上不再追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经核准后仍应追究。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报请最高检核准期间侦查机关该如何处理。对于公安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超过追诉时效的,并将查证后的犯罪事实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前,侦查机关仍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逮捕要求的,可以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核准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在最高检例第20号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中,虽然已经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在最高检例第23号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一是涉嫌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并且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审校 | 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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