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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永春县曝光两起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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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1月31日,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黄**在永春县碧桂园二期鹏峦郡9幢2号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一百零四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

2024年2月1日,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永春县桃城南特液化气供应站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五十七项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消息来源丨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永春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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