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货车司机从新疆将33吨西瓜拉到太原,跑了2000公里,需要15500元的运费,可收货人却拒绝收货,运费是货到付款,收货人却拒绝支付。货车司机无奈,只好找来了记者,最后发货人说,33吨西瓜抵作运费,只要货车司机能够卖出去,是多是少都归货车司机了,双方两清了。
(案例来源:都市110)
杨师傅是名有多年经验的货车司机,接了一单长途运输,从新疆到太原,需要跑2000公里,将33吨西瓜送到太原的某个水果批发市场。
虽然挺远的,但运费还算可以,从新疆到太原,运费15500元,只不过是货到付款,将33吨西瓜安全的送到太原,收货人当场支付运费。
杨师傅接下了这单,然后就紧赶慢赶,三天之内将33吨西瓜安全地送到了太原,可不料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想不到收货人张老板竟然拒绝接收这批33吨西瓜,也不愿意支付15500元的运费。
杨师傅懵了,不是说好了吗?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纠纷吗?为何要将自己夹在其中呢?自己只是个跑运输的,赚点辛苦钱而已。
张老板只是叫杨师傅将车停在水果批发市场外面,杨师傅等了好几天,一直没有看到人来卸货,现在是大热天,如果拖下去,西瓜会坏掉的,自己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杨师傅万般无奈之下,联系了太原的新闻媒体,在记者的介入下,终于搞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记者打电话给新疆的发货人,发货人说是张老板变卦了,当初自己还特意花了3000元烟钱,张老板接下了。
记者说,那也不能说变卦就变卦呀,现在杨师傅夹杂在中间,非常难受。
发货人说,那有什么办法,人就是这样,张老板见现在的西瓜行情不好,西瓜卖不掉就不愿意接货。
原来发货人与张老板有口头约定,发货人才让杨师傅将33吨西瓜从新疆运到太原,但谁料张老板临时变卦,坑了发货人,也坑了杨师傅。
面对记者的采访,张老板没有感到任何的难为情,矢口否认与发货人有任何的口头约定。
张老板又补充说,自己与发货人是多年的朋友,双方合作也多年了,但朋友归朋友,生意归生意,当时自己说了卖不了,但发货人却说西瓜已经在路上了。
记者劝张老板将西瓜收下,但张老板说自己又没有付钱,现在西瓜行情不好,卖不了也卖不动,当然不能收。
后来在记者的调解下,发货人愿意将33吨西瓜抵作运费,让杨师傅自行处理,不论西瓜卖多卖少,都归杨师傅,双方之间两清了。
杨师傅简直不敢相信天下竟然有这样的好事情,虽然西瓜很难卖出去,但如果卖出去了的话,肯定会超过运费15500元的。
杨师傅对发货人说,那你以后不能找我麻烦哦,发货人大气的说,现在当着记者的面,当着电视台的面,我肯定说到做到的。
杨师傅虽然没有收到运费15500元,但有了33吨的大西瓜,也算是得到了圆满的解答。
道德上不做过多的评价,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张老板临时变卦,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发货人和收货人张老板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是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张老板说与发货人没有达成口头约定,但张老板可能是说谎了,因为将33吨西瓜从新疆运到太原,如果当时没有收货人张老板的允诺,发货人怎么敢自作主张呢?
那发货人为何不与张老板签订合同呢?可能是发货人相信张老板吧,因为他们是多年的朋友,多年合作过。
从后面发货人不愿意让杨师傅吃亏,将33吨西瓜抵作运费,就可以看出发货人绝对是一个重信誉之人。
发货人太相信感情了,太相信交情了,导致被张老板坑了,收货人张老板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临时变卦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
可是因为发货人与张老板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约定,还拿张老板没有办法,这次发货人只能吃哑巴亏,白白的牺牲掉了33吨西瓜。
2.那这个运费到底该谁出呢?
民法典第813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当初发货人与杨师傅约定货到付款,那么应当是发货人与收货人张老板已经约定了,运输费用由张老板支付。
可是由于张老板临时变卦,张老板因为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交付定金,所以才有勇气,会变卦的。
张老板变卦了,那这个运费肯定要由发货人来承担。发货人在支付了运费之后,可以找张老板请求赔偿,但因为与张老板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发货人很难维权。只怪发货人轻易相信了所谓的交情。
3.杨师傅可以将西瓜留置。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杨师傅可以将33吨西瓜留置,直到他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不过发货人也非常的大气,直接用西瓜抵作运费,省去了杨师傅很多麻烦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