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高州段)用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茂名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827号)批准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高州段)用地作为我市公用设施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高州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高州市东岸镇大潮村、东坡村、方垌村、甘川村、甘汁村、河朗坡村、旺坑村、郑村村;大井镇大井村、大沙村、东光村、石咀村、塘头村;南塘镇村头坡村、大塘笃村、南塘村;荷塘镇荷塘村、存心村、帝坑村、伦道村;长坡镇合垌村、莲塘村、土域村、西坑村、银坑村;谢鸡镇木砖村、铺面村;根子镇根子村、旧田村、水贝村、田心村;泗水镇大联村;分界镇东方村、南山村、新坡村;沙田镇罗坑村范围内,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高州市东岸镇大潮村才村经济合作社,东坡经济联合社,方垌村水简经济合作社,甘川村大塘二经济合作社,甘汁村甘汁、高坡、上一、深塘、塘底经济合作社,河朗坡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东二、东三、东四、东一1、东一2经济合作社,旺坑村白坟、桃子坡经济合作社,郑村村坡一、山口二、山口三、山口一、水边、下坡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2.9871公顷(农用地12.9871公顷)。

(二)大井镇大井村东跃经济合作社,大沙村荣二、荣一经济合作社,东光经济联合社,石咀村新跃经济合作社,塘头村板桥、南二、南一、坡咀、坡心、塘面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4.0906公顷(农用地4.0906公顷)。

(三)南塘镇村头坡村村教、丰二、丰三、丰一、良坑坡、龙车、村头坡二、村头坡一、下村经济合作社,大塘笃村东岸二、东岸一经济合作社,南塘村平乐塘二、平乐塘三、平乐塘四、平乐塘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0.7690公顷(农用地0.7690公顷)。

(四)荷塘镇荷塘村圩队经济合作社,存心村黄榄根、龙正、桃坑经济合作社,帝坑村帝坑经济合作社,伦道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大仁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2.3800公顷(农用地2.3800公顷)。

(五)长坡镇合垌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高坎、关塘、榕木根、石兰、芽兰塘经济合作社,莲塘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飞跃、红旗经济合作社,土域村白居垌、高坡二、高坡一、岭脚、南塘角、南塘口、土二、土一、新建经济合作社,西坑村大塘、冷水坑、良垌、岭头、平二、平一、上新、西坑、下新、新华、新建、新坡、长山、长塘经济合作社,银坑村冠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4.3242公顷(农用地4.3242公顷)。

(六)谢鸡镇木砖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茶塘、木二、木三、木四、木一、石头园经济合作社,铺面村良二、良三、良四、良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9731公顷(农用地1.9731公顷)。

(七)根子镇根子村坡子经济合作社,旧田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联和、排二、排一、新丰、新华、新起、永丰、周垌、周二、周三、周一、座盘岭经济合作社,水贝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坳坡、林官坑、森树、社山、水贝、王坭湖、窝笃经济合作社,田心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程福、程角、坡心、坡新、什畴、田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2142公顷(农用地1.2142公顷)。

(八)泗水镇大联村大陂、黄丰角、联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0.1598公顷(农用地0.1598公顷)。

(九)分界镇东方村汉塘、红石岭、加勿塘、彭屋、三树下、尚书营、田头屋、新屋经济合作社,南山村丰水坪、南山二、南山三、南山四、南山一、石陂二、石陂三、石陂一、石门二、石门三、石门一、下里经济合作社,新坡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柑河二、柑河三、柑河一、垌二、垌新屋、垌一、垌中、塘边二、塘边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6827公顷(农用地1.6827公顷)。

(十)沙田镇罗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下荣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0.3220公顷(农用地0.322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费(高州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类别高州市长坡镇、分界镇、大井镇为91.8万元/公顷;2类别高州市根子镇、谢鸡镇、东岸镇、南塘镇、泗水镇、荷塘镇、沙田镇为86.7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按《关于印发高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高府规〔2019〕6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支付办法: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四)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的比例计留留用地给被征地单位,具体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保障安置:执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联系电话:0668—6664957(市自然资源局);

0668—6730911(长坡镇人民政府);

0668—6280045(大井镇人民政府);

0668—6260318(东岸镇人民政府);

0668—6840280(分界镇人民政府);

0668—6890275(根子镇人民政府);

0668—6110113(荷塘镇人民政府);

0668—6420258(南塘镇人民政府);

0668—6300299(沙田镇人民政府);

0668—6800038(谢鸡镇人民政府);

0668—6860668(泗水镇人民政府)。

特此公告。

附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茂名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827号)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