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违法销售、加工织纹螺的消费警示。原卫生部《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28号)明确规定: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沿海。织纹螺的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左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
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河豚毒素理化性质比较稳定,常见盐渍、日晒和一般加热方式均不能完全去除。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一旦误食织纹螺,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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