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团队专注并擅长于“情色”法律实践与研究、涉港法律实务和公司类法律纠纷,如对相关话题感兴趣,欢迎添加关注,幸免日后错过重要内容。
在深圳、珠海各个口岸,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频繁往来于内地与港澳之间,每次以“蚂蚁搬家”式的方法,携带少量涉税或受国家管制的物货品过关,以逃避海关监管,利用两地商品差价牟利,从中赚取“带工费”,他们被称之为 “水客”。今天跟大家分享做“水客”的法律风险及处罚。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
“水客”走私行为分类
二、
走私的处罚
三、
情节严峻程度的界定
四、
什么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五、
不知道自己在走私是否要处罚
“水客”走私行为分类
按组织化程度不同进行分类,“水客”走私行为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人走私,自购自带自销,所有走私程序由一个人走完;另一种是走私集团直接雇佣“水客”进行走私,这种形式的走私,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水客”只是处于整个走私活动“购、运、储、销”一条龙环节中的一环。
单人走私行为中的“水客”只需要对个人走私商品所涉及的逃税数额承担责任;而“水客集团”的主要成员,包括境内货主、境外揽货人、“水客头目”、“一般水客”,不同角色的参与者需要对其所参与或知晓的走私数额承担责任。
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短期内需多次往返的旅客进出境时,只能携带旅途必需物品。
对通过瞒报、人身藏匿、物品夹藏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的处罚
《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个人携带、邮寄
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
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
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
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品
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
税额较大
或者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
税额巨大
或者
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
特别巨大
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情节严峻程度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
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
的,应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
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偷逃应缴税额在
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严峻情节
”;偷逃应缴税额在
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
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别人群走私的;(五)聚众阻止缉私的。
什么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
“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一般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一般货物、物品。
不知道自己在走私是否要处罚
走私行为
主观上应当包含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有意
客观上则实施以藏匿、假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境的行为
。个人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境,
符合走私行为主客观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走私。
携带物品单价均已超过个人自用物品的免税限额,依法应当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出于侥幸心理,采取瞒报方式挑选无申报通道入境,行为已符合走私的主客观要件,并非单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结语
“水客”走私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危害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进展和对外贸易正常秩序。如果对携带物品是否超额不清楚的,可以在过关前先咨询关员。
本账号由数名国内外知名院校的法学博士、硕士联合运营,团队成员曾受邀在中央广播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栏目进行普法分享。
如果您有什么资讯或者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欢迎
关注、点赞、转发
三连后,通过站内信将您的问题发给我们,我们会挑选有意思的话题进行创作和回复。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