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3688700.00 元,其中:
A包:全流程网上办公办案平台升级项目,预算 1976000.00 元;
B包:网络及网络安全升级建设项目,预算 1306700.00 元;
C包:“智慧法院”一体化平台密码合规建设,预算 406000.00 元。
中标结果
2023年12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详情如下。
A包: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72800 元(中)
评审汇总结果:
B包: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1278500 元(中)
报价明细表:
评审汇总结果:
C包:中科晟通(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90000 元(中)。
报价明细表:
评审 汇总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
2024年2月6日,济南市本级发布针对 C 包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100000202302001774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元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被投诉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3、相关供应商:中科晟通(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当事人: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
投诉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质疑答复函》对投诉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结论错误。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所公示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成交公告”,其附件内容“分项报价表”中序号3货物“SSLVPN安全网关”(品牌型号:奇安信网神SJJ19106-G)的详细配置“国密加解密吞吐500Mbps,整机吞吐 8Gbps”。不该被采信,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对投诉人质疑事项 1 不成立的答复结论错误。
2、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要求 二、项目内容及技术序号 6 货物“堡垒机”,“3.▲多种浏览器代填应用发布: HTTP/HTTPS 协议的web 设备,且可以直接代填账号和密码。” 《质疑答复函》产品功能证明文件中没有提供关于①多种浏览器代填应用发布;②HTTP/HTTPS协议的web设备。不能证明奇安信网神运维安全管理系统BH3300-G-1000Z/V6.0支持多种①多种浏览器代填应用发布;②HTTP/HTTPS协议的web设备。不该被采信,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对投诉人质疑事项2不成立的答复结论错误。
3、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要求 二、项目内容及技术序号6 货物“堡垒机”,“4.支持采用国密加密算法进行核心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且支持使用软件/硬件方式加密,以保证重要数据在系统内存储的机密性。” 《质疑答复函》产品功能证明文件中仅为一个标黑的文件截图,不能体现是本次投标的奇安信网神运维安全管理系统BH3300-G-1000Z/V6.0设备,不应该被采信,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对投诉人质疑事项3不成立的答复结论错误。
4、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要求 二、项目内容及技术序号6 货物“堡垒机”,“6.▲支持自动收集设备IP运维协议、端口号、账号、密码、与用户的权限关系,可自动完成授权。”《质疑答复函》产品功能证明文件中只能证明:支持自动收集设备IP、端口号,不能证明支持①自动收集运维协议、账号、密码、与用户的权限关系②自动完成授权。不应该被采信,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对投诉人质疑事项4不成立的答复结论错误。
5、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要求 二、项目内容及技术序号6 货物“堡垒机”,“9.▲支持对重要命令进行审核:运维人员执行命令后,需等到管理员审批通过后才可执行成功。可选择性设置自定义时间内未审批,对命令自动放行。执行命令的运维人员在运维待审批命令时,可选择终止此命令。”《质疑答复函》产品功能证明文件中只有访问控制策略截图,不能证明本次投标的奇安信网神运维安全管理系统BH3300-G-1000Z/V6.0支持①需等到管理员审批通过后才可执行成功。②设置自定义时间内未审批,对命令自动放行。③执行命令的运维人员在运维待审批命令时,可选择终止此命令。不应该被采信,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对投诉人质疑事项 5 不成立的答复结论错误。
6、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要求 二、项目内容及技术序号 6 货物“堡垒机”,“10.支持多种操作系统下C/S架构的堡垒机专用客户端,可通过此专用客户端登录堡垒机,对堡垒机进行简单的管理及运维资产操作。”《质疑答复函》产品功能证明文件中证明奇安信网神运维安全管理系统BH3300-G-1000Z/V6.0专用客户端只具备简单查看资产能力,不具备运维资产操作能力。不应该被采信,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对投诉人质疑事项 6 不成立的答复结论错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 1、2、3、4、5、6 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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