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博行政处罚案件中,必须有证据证实赌资的具体数额,才能认定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

五、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九、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赌资较大都做了地方性的规定,比如:

1.《重庆禁止赌博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

(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

1、赌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

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3、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二)输赢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金额特大是指五千元以上;

2、输赢金额巨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输赢金额较大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输赢累计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累计金额特大是指一万元以上;

2、输赢累计金额巨大是指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输赢累计金额较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款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2.《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第四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依据《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一)》第一章第四节第71项规定: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A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本案,B市公安局C派出所在现场没有查获并收缴赌资,不符合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情形;张某等人约定的麻将规则为“谁放炮谁给胡牌的出十元,自摸胡牌后每人给胡牌的出二十元”,亦不构成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的情形,故无法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违法情形。本案B市公安局C派出所并未提供张某等人的微信或支付宝有与麻将时间、规则一致的转账流水。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无法证明本案赌资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综上,B市公安局C派出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B市公安局C派出所的再审申请。

由此可见,在办理赌博案件中,在赌博人员陈述了赌博事实的情况下,如果认定赌博行为存在,还必须查明赌资数额。如果赌资数额未查明,就不能作出处罚。同时,赌资数额还必须与赌博人员陈述的一直,如果赌博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赌资转账,赌资转账流水还必须与赌博人员约定的赌博规则、赌注数额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不排除转账流水中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不能认定赌资的具体数额,也就不能认定赌博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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