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设立专门的具体原则,然而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应当遵循和适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
(1)协议优先原则。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房产登记或协议约定各方份额的,应按照约定的份额予以分割,无约定的从法定,但需要注意当事人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2)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应对女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保护,具体倾斜程度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价值、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
(3)侵害共同财产的惩罚原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对于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应当判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对于学区房,以判归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有为宜。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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