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圆方的第736篇原创

在初一看完了“飞驰人生2”(飞驰人生,飞过的是什么?

初二看完了“热辣滚烫”(贾玲花“三千万”给自己报了个减肥训练营

初三,终于翻到了“第二十条”的牌子。

首先先说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什么是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是指的,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这部《第二十条》就是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案子。

说实话,一开始对于看这个片子有点抗拒,因为感觉大过年的,去看一个“普法片”有点……不过看完之后吧,觉得其实也挺有收获的。

大家好,我是圆方,今天我们一起聊聊:
“第二十条”与“枫桥经验”

还是先说电影。

客观说,张艺谋导演的功力,今天肯定算得上是那种融会贯通,三花聚顶的大成了。正所谓“摘叶飞花皆可伤人”,基本上已经到了什么题材,什么风格都能够驾轻就熟的状态,

这几年,他的几部片子各种风格都有,虽说很难说部部达成了“经典”,但也都不能说是“烂片”。

这一部“第二十条”大概就是这样,一个算是很冷门甚至有些沉重的题材,命题作文式的内容。整体呈现出来是编剧挺好的,演员挺好的,节奏感也挺好的。虽说中规中矩,但是也有意外之喜。算是不错的片子。个人大概可打分到7.5-8.0之间。

而这个片子所讨论的这个“第二十条”,的确是一个值得说道说道的问题。

(下面内容涉及大量剧透,介意的小伙伴最好看完之后再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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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

第二十条讲的是几个串在一起的“正当防卫”的案子。

韩雨辰见义勇为,保护被霸凌同学却遭受立案刁难;张贵生路遇猥亵男,出面主持正义致使嫌疑人伤亡却被定罪;郝秀萍和丈夫因欠款被长期凌辱,在一次受辱后丈夫怒不可遏杀死对方自卫,最终被定性为正当防卫。三起案件都直指“正当防卫”的模糊边界,本质相同,性质逐步升级。

这三起案子现实中几乎都有原型,比如在前些年公众关注度比较高的“辱母案”“反杀案”都在其中有体现。

那么,如何从这样一部电影,或者说如何从现实生活中这样一起起类似的案子中去理解“正当防卫”这个词呢?

圆方大概有三层的思考。

首先,“正当防卫”到底哪里变了。

要说,法条其实没有变,但是最后的结果变了,那么到底哪里变了?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圆方专门去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查看了2020年9月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七个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学习完发现,现实远比电影所展现的更复杂。

个人感觉,这个“指导意见”其实主要改变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按照20年9月的指导意见,是放宽了“防卫的限度条件”,指导意见中说: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这就避免了,很多时候,所谓第一拳是正当防卫,第二拳是防卫过当,第三拳是故意伤害的“理性人陷阱”。

另外就正当防卫不以结果论。

按照20年9月的指导意见,是肯定了“正当防卫的动机论”,指导意见中说:

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实践中,受“人死为大”观念的影响,在处理因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办案机关往往面临外部压力,存有心理顾虑,以致有的情况下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连防卫因素也不予认定。这是极端错误的。

过去很多时候都是谁伤谁有理,谁死是有理,而指导意见后,避免了“正当防卫”反而担责的问题。

“限度”+“结果”,这两个逻辑变了,意味着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的很多逻辑也就变了,结最后的结果也就变了。而这,也是电影想要呈现出来的意义。

其次,“正当防卫”博弈的是什么?

电影中最后一段有很多关于法律的经典台词,诸如:

所有正确的事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

代价就不去做。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

(感觉是雷佳音不背“满江红”,改背“罗翔语录”了)

其中,个人最喜欢这一句:

法律,是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是的,法律并不是如同很多人想象的“绝对道德化”的,法律也是考虑“成本”的。

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让这个社会秩序的所有参与者考虑“成本”的。当违法的收益远大于违法的成本,那么法律被践踏就是可以想象的了。(比如过去一些证券类的违法)

而正当防卫认定过严,就会出现剧中很多这种,明明自己没有做错,反而被法律惩罚的问题。成本是由“正当防卫”者承担。

但是,大家有没有想到,如果“正当防卫”认定过松,又会如何?会不会出现很多“坏人”利用这个条款,逃脱惩罚的情况呢?更为严重的是,会不会有“坏人”利用这个条款,诱导对方动手,自己“正当防卫”的情况出现呢?

最后,“正当防卫”为什么现在变?

法律是什么?

马克思在讨论“论法律的本质”时说:

从主观方面看,法律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客观方面看,对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正当防卫”的“认定”调整,本质上是公权向私权,在特殊条件下“让渡”了一些权力。

那么为什么“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今天出现了调整?为什么过去是非常“严格”。其实不是法条变了,而是社会变了。

一方面,技术进步了。

现在到处都是摄像头,到处都是录音机,信息技术让取证变得更容易。更好能够还原冲突的实际场景。

在有了客观证据的支撑下,相对来说更容易弄清事情真相,这个在过去是很难做到的。比如过去打一架,肯定都说责任在对方,现在一般是先看录像。

另一方面,媒体普及了。

现在的审判公开程度比过去几十年不可同日而语,现在社会的媒体传播能力也比过去高了不止一个数量级。过去很多事情能瞒得下来,今天很难做到。这就很大程度避免了,很多人徇私枉法的可能性。

还有就是,“正义”是有成本的。而这个社会运行是有灰度的。

比如剧中,男主角为了让孩子留在“好学校”,建议孩子放弃自己见义勇为的坚持,向被打的主任儿子低头认错。再比如,剧中为了不被立案,也是各种托关系去说情,你说男主角作为一个检察官他不懂法么?但是,这些都是社会灰度的体现。

你说,如果查,这些事情能查清楚么?大概也能,不过都有成本。

在过去,是通过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去提升“社会”的犯错成本。

而今天,是通过增加“社会”的犯错成本,去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

这是两个不同的思路。

背后的原因是今天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城市大到了一定程度,人和人的关系复杂到了一定程度。

“大政府”的行政能力,司法能力,是不会有足够的成本支撑,无限扩张下去的。

正如同你带一个小团队可以天天“耳提面命”,但是团队大了,就只能靠制度文化行政制度去约束制衡了。

所以,今天我们看到了“第二十条”的变化,我们也看到了“枫桥经验”的推广。

听党话,跟党走

学习时间

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