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为了增加牛肉串的香味,让生意更加红火,利欲熏心的烧烤店老板竟用罂粟秆来熬制牛肉串所用的酱料,危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某某、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两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刑,被没收非法所得,并禁止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给社会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正文字数:22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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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马某某、虎某是“大关县小马哥烧烤店”经营者,两名被告人为提升其店内所烤牛肉串的香味,达到吸引更多顾客消费的目的,竟使用罂粟秆熬制牛肉串酱料,以此获利2000元。大关县公安局联合大关县市场监管,对两名被告人经营的“大关县小马哥烧烤店”例行检查后,当场扣押添加罂粟秆的酱料并抽样送检。后经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出酱料中含有罂粟碱和吗啡成分。

大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两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来自:昭通日报)

案件评析

一、罂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商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罂粟或者明知情况而进行销售,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食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2.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3.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生产销售者必须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才能被定罪处罚。并且在多数情况下,该“故意”应当为“间接故意”。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行为人之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本质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目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不是行为人的根本目的,只是其非法牟利行为过程中产生的附随结果。而刑法中对于“直接故意”的要求是,行为人积极主动地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但是本罪中的大部分行为人都不具备希望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直接故意,因此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多为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5.量刑标准: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一)对“有毒有害”的认定

对于“有毒、有害”的认定标准,应当从“质”和“量”两个角度进行把握。首先,在质的要求上,摄入含有该原料的食品后,会对人体造成较为明显的损害(完全由于消费者自身因素导致的除外)。并且本罪并不是实害犯,并不要求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只要该食品被摄入后具有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高度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具有现实化的高度可能性,就应当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此相反,如果该原料虽然有毒、有害,但是被摄入之后不存在任何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其次,在量的要求上,该毒害成分必须对人体产生可感知的危害。只要这些有害成分的含量没有达到对人的正常生理机能造成损害或者具有损害威胁的程度,就不能认为该物质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对“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是”与“非”是一对相反的概念,非食品原料与食品原料的范围应当是相互对立的。食品原料是可以作为供人食用的食物的原材料被投入生产,含有人体所需的必要营养物质,能为人的日常活动提供充足的能量,对人体健康不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物质。据此可以反推出,非食品原料就是其内含物质并不具有人体需要的营养物质、不能为人的活动提供必要能量,被摄入后将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参考资料:

童玉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问题研究[J].食品界,2022,No.112(11):117-119.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食品从业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切勿为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本案中,被告人为谋取利益,竟用罂粟秆来熬制牛肉串所用的酱料,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是严重侵犯了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力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使每一位公民都能无后顾之忧地享用每一份食品也是刑法与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起的重要使命,对于此类涉食品安全类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当依法打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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