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一条规矩,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但如果银行多付了储户钱款,却不执行这个规定,而是认定储户是不当得利,这不是典型的双标吗?少给了就离柜概不负责,多给了就要起诉追偿,这种条款真的合法吗?
2月16号讯,湖南益阳的男子“取钱被银行柜员误操作摊上官司”引发关注,男子本来打算取30万,柜员却帮存了30万,因为卡被冻结,男子也没法还给银行,于是被银行起诉了,法院一二审都判定男子还钱,说这是男子不当得利,明明是银行柜员的错误,为何让储户承担责任呢?
郭先生去银行办取款30万的业务,一切很正常,他拿到钱后就离开了,没想到当天下班时,银行说,柜台工作人员办业务时出现错误,将取款弄成存款了,所以郭先生的账上多了60万,因为郭先生取走30万,银行柜员又给存了30万。
郭先生账上60万属于银行的钱,郭先生不信,去银行查看后发现是真的,本以为给银行划过去就行了,他也没打算私吞,没想到配合银行操作时,发现账户被冻结了,原来郭先生涉及一起司法案件,江苏警方办案时冻结了郭先生账户。
银行拿不到钱,郭先生也没法还钱,银行直接起诉了,说郭先生不当得利,要求郭先生返还60万,一审时,郭先生没有出庭,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视郭先生放弃申辩,所以根据银行提交的证据,判定郭先生返还银行60万。
一审后郭先生不服上诉,二审中,银行说,虽然不是郭先生的错,但是不影响本案中郭先生不当得利的事实,郭先生恶意得利不赔偿银行损失,郭先生知晓其取的30万构成不当得利,依然使用这笔钱,还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卡被冻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郭先生说,这件事本身就是银行的错,而且警方冻结的卡,他没有任何过错,并没有得利,事发后一直配合银行处理,没有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他还说自己没收到一审传票,一审判决应当撤销,而且他取款时,账户没冻结,否则银行柜员也存不进去30万,是银行操作失误引发的本案。
但二审法院认为,郭先生自辩没收到传票,但郭先生因为自己案子仅被刑拘4天就取保候审,开庭审理之日也不是刑拘期间,一审判决没问题,虽然本案中郭先生没过错,但账户中资金的归属依然属于郭先生,这就造成银行损失和郭先生获益的客观情况,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依然判决郭先生要返还银行60万,碰上这种事真的无语,郭先生自己的案子和银行本无关,如果不是柜员自己出错,这件事根本不会发生,现在警方冻结了郭先生账户,不是郭先生不愿意还钱,如此明显的事情还让无辜者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离柜概不负责这时候不起作用了?对于此事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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