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头条扫瞄,看到几个关于大集体的讨论。第一,关于大集体的对错,我觉得几乎不需要讨论,因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大集体给中国带来的惨痛教训,国家已经在八十年代纠正了,而且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方面的,是国家最权威的政策,已经不需要再赘述。

但是关于农村集体化的事项,还是可以讨论一下,如有不妥地观点,请大家指正。

《土地治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治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治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治理。

从上述法律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的土地,当然也包括耕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并且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治理的。这些法律规定,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土地非私有,土地只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国家所有,即国有土地;一种是集体所有,即村集体所有。

国家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这样规定有什么好处?

我觉得至少有以下几个出发点。

一、杜绝土地兼并。既然土地是村集体所有,也就幸免了土地兼并的灾难。略微有点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在我国古代,土地私有化,大地主、官僚阶层土地兼并非常严峻,造成许多农民失去土地,失去了唯一的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饥荒,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这样的教训,我们不可能不汲取。

二、保证了相对公平。农村土地既然是集体所有,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里的所有的村民都有权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耕地可能有好有差,但是在面积分配上,村集体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并且在政府的指导下,不可能出现太离谱的情况发生,也就保证了相对的公平。

三、保证了农民主人翁地位。村级组织是中国最基层的自治组织,不管是三年一次换届还是五年一次换届,也不管选举的含金量如何,农民有一定的自主权是确定的。

但是既然农村土地为村集体所有,那我国为什么不像朝鲜一样,不连续以前的大集体劳作方式呢?大集体劳作方式是不是更公平呢?我认为我国不实行大集体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难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大集体劳动,貌似公平,其实在进行分配时,接近分配权力中心的人,很可能为私心而做出不公平的举动,这样的事情,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比比皆是,毕竟人是自私的,很难保证每个人能公平做事。

二、大集体劳动效率低下。大家一起出去劳动,貌似大家一起干,但因为干多干少一个样,难以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

三、大集体劳动不符合人的天性。人毕竟不是机器,人天生喜欢自由、喜欢制造。大集体让每个农民在每天固定时间到田里劳作,相当于把每个村民给锁死在农田里,每天的工作极其单调,没有时间去做其他工作,更没有时间去制造,这是对人天性的压制。

四、科技的进展已经不需要大集体劳动。中国有14亿人口,农民估量有一半,但按照现在的科技水平,一亿人从事农业生产都太多,有一千万人从事农业已经完全足够,如果让七亿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国家也将不可幸免地陷入贫困,这与我国进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初衷是完全相背的。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国家不可能再实行农村大集体政策,并且我认为即使国家真的实行大集体政策,在农村也实施不下去。原因非常简单,农村土地虽名为集体所有,但农民已经种植了几十年了,已经在潜意识里认为这块耕地是属于自己的。然后现代社会,单纯靠几亩地,只能满足温饱,大家早已经过惯了相对富足的生活,突然坠入到贫穷,这是绝对不会接受的,这会激起民怨。最后,现在的农民已经不是以前社会的农民,许多农民见识广,是不可能任人摆布的。

所以,我认为现在在网上提大集体的人,根本不是农民,只要是农民,甚至只要是农村出来的,都不可能提倡大集体。

正因为如此,国家在保证农村土地归属于村集体的原则上,让农民有使用权,农村的土地也是农民的根,虽然种田赚不了几个钱,但农民在心里永远是在意的,他们也将会坚定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据笔者观察,许多农民很在意自己的农村户口,他们一般是不情愿转为城镇户口,特别有些靠近城镇的村庄,土地被征用,村集体积存了大笔的资金,有些村建起了物业,村民有相应的福利,有些女性出嫁时,甚至不愿将户口迁出去。

最后强调一点,农村土地由村集体所有与农民独立耕种,是没有任何矛盾的,而且这也是目前最好的一种处理方式,也是最公平的一种处理方式,同时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