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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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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