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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是个全职家庭主妇,二宝上幼儿园之后,闲着无事就开了个网店,在网上卖一些户外用品。先找买手在国外采购始祖鸟、北面等户外用品,然后通过转运公司进口。去年,缉私局对转运公司立案调查之后,牵连到我妻子。因低报价格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我妻子被取保候审。我妻子支付给买手的价格分为两部分,其一是采购价格(即购物小票的价格),其二是佣金。请问海关在计税时,是不是按小票价格计,还是要加上支付给买手的佣金?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购货佣金(买方佣金),是买方的代理人在为买方寻找供应商、并将买方要求通知卖方、收集样品、检查货物、有时还安排运输、保险等事宜的活动中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即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

2、《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购货佣金”不计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有一些缉私办案人员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案时认为上述佣金是构成了进口货物的成本要计入“计税价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3、因为,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由于买方自行从事的活动与卖方的销售行为无关,不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进口商亲自或指派其雇员出国洽谈该笔进口货物,发生的差旅费及雇员的工资应计入买方的管理费用(经营成本),而不用作为进口货物的间接支付计入购货价格。因此,对于从事相同工作的采购代理人,买方支付的费用同样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4、综上所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进口货物的购货佣金不应计入“计税价格”;如果“计税价格”中含有购货佣金的,应当扣除购货佣金。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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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