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山东坊子酒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潍坊市商业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他法院不应再受理并审理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与潍坊商业银行之间讼争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与其他法院在处理以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审理所有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债权人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对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再终结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的案件,一审法院已经受理并经审理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他法院依法不应再受理并审理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在债权人起诉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潍坊商业银行与坊子酒厂于2002年达成的以房地产抵顶贷款本息以及租赁费等费用的协议,是一种具有庭外和解性质的协议,也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至于是否属于别除权和取回权范围以及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等,都需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认定,纳入破产案件的审理范围。潍坊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事实上潍坊商业银行已经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本案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以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为债务人的民事纠纷案件,当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在一审中提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时,一审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由潍坊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成立的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在坊子酒厂已经依法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后,潍坊商业银行又以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作为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潍坊商业银行请求判令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民事案件并作出实体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撤销;潍坊商业银行的起诉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房屋买卖、租赁纠纷)》(第4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250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如何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与其他法院在处理以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关系问题。

这是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类似问题如何处理,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历来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处理类似问题的基本精神是一贯的。如对于在破产企业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以该破产企业作为被告起诉的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3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虽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有所涉及,可以推导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审理所有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债权人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这一结论的。《意见》中关于破产案件的受理部分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这里规定的是,在有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但尚未审结的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在无连带责任人即没有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其他法院又受理并正在审理但尚未审结的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如何处理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在申报破产之前其他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都要终结诉讼并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的精神看,可以推导出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外,其他法院无权受理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终结诉讼,有关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应当说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中的应有之义。根据上述《意见》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3个月以内审结的,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关于类似本案如何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与其他法院在处理破产企业与其债权人民事纠纷案件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虽仍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涉及的问题更多、更接近。对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规定》中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部分第20条第2款第(2)项规定:“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这里规定的是,在有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但尚未审结的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在没有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再终结诉讼。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其他法院又受理并正在审理但尚未审结的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如何处理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在申报破产之前其他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都要中止诉讼并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申报债权的精神看,可以推导出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外,其他法院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无权再受理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在立案阶段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有关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0从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推导岀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审理所有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在程序上是被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债权人应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这一结论。应当说,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中的应有之义。

本案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以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当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在一审中提出已经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时,一审法院就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由潍坊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组成的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在坊子酒厂已经依法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潍坊商业银行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成为破产企业的坊子酒厂作为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潍坊商业银行请求判令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民事案件并作出实体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潍坊商业银行的起诉当然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房屋买卖、租赁纠纷)》(第4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0-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