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用于居住。相应地,我国《民法典》也根据现实生活中有关租房的常见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那么,当出租房发生火灾时,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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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徐在北京工作期间,承租了晋某位于北京某地的房屋。2021年9月,该房屋发生火灾,小徐被烧伤,案涉房屋及物品亦受损。后当地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小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

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事故发生前,小徐曾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但晋某并未进行更换。现小徐起诉要求房东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出租房发生火灾谁担责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案中,究竟应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

其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导致火灾发生,其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本案中,晋某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使用年限过长,增加了案涉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小徐向晋某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三,对于燃气公司及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这一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房东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房东与租客都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房东,平时要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燃气等设施。作为租客,要正确使用房屋,及时发现、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以免引发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