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给大法官留言”版块河北高院院长黄明耀名下出现了两则涉及沧州法院的投诉:

2月2日,网友留言《泊头市法院执行局对有财产线索的案件不予执行,恳请大法官给予关注》:

我是泊头市刘庄租赁站的负责人周建华,泊头市执行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98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下达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1014号。下达裁定后约定2022年12月31日前结清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去执行局对执行法官进行言语恐吓,导致执行法官至今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有一辆冀JM092W的汽车,但是执行局一直未执行,不予扣押。导致约定无法履行。

恳请大法官为民主持公道,临近年关,是执行工作的关键时刻,请领导帮助我解决两年多来执行难问题。

同一天,另一位网友留言《投诉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郑法官违法办案》:

1、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拖沓执行,拖延调查。案号为(2023)冀0930执787号,立案时间: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立案时即提供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线索,直到2024年2月2日,时间过去了46天,仍未前往调查核实。

2、被执行人对抗法庭,藐视法律,拒不报告财产。对此情况,孟村法院郑法官不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办案全凭心情,一意孤行,不执行法律规定。

3、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孟村法院郑法官不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孟村法院郑法官不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被执行人上述种种对抗法庭,藐视法律的行为,孟村法院郑法官听之任之,不遵从法律规定采取对应措施,姑息纵容,使得法律权威尽失,司法公正扫地,被执行人逍遥法外。

5、办案电话接听任性随意,想接就接,不想接可以一整周不接,仿佛失联一样。当事人想要联系法官了解进度,难如登天。电话持续性不接,间歇性接听。

目前这两则留言的“院长回复”均为“留言已收到,已将留言转沧州中院办理”。

来源:看沧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