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投行PE腐败入刑案
无先例可循如何破题?
面对“零口供”的“江洋大盗”,
如何调查取证拨开迷雾?
听了判决书里的这段话,
被告人为何在法庭上低下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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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沈言 上海二中院刑庭副庭长
●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荣立上海法院系统个人一等功,带领的团队分别荣立二等功、三等功
● 扎根刑事审判第一线二十五年,多次主审在全国、全市有影响的首案、大案、要案
● 撰写的多份裁判文书、案例分析在全国法院和上海法院系统文书评比、案例分析比赛中获奖
● 撰写的多份司法建议被评为全国法院和上海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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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PE腐败入刑案
在我二十多年的刑事审判生涯中,印象比较深的是我办理的全国首例对投行PE(私募股权投资)腐败入刑案件。三名被告人都是某证券公司保荐机构的从业人员,他们利用帮助某科技股份公司上市的职务便利,通过开展IPO项目过程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在公司准备上市、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突击入股,将自身的利益和拟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捆绑,以交易形式来非法收受公司给予的巨大股权利益。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三人的上述行为背离了保荐机构专业人员应具有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影响了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风险的客观判断,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三名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退赃情况,一审法院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无不当。
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的PE式腐败和传统意义上的权钱交易相比,交易手段更为隐蔽,涉及的利益更重大,技术含量更高,危害性也更严重。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先例,我们查阅了许多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和证监局的相关人员展开了多次研讨。以前对此类行为主要是行政处罚,但是合议庭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通过对这起全国首案的审理,我们有力地打击了PE式腐败,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案子审完以后,我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撰写的案例分析,荣获了全国法院案例分析比赛二等奖,该案被评为上海法院典型案例和精品案例。
如果要用一个词来形容刑事审判的风格,那就是“严谨”。因为刑事没有小案,刑事审判承担着生杀予夺职责,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杆和集中体现。特别是中院刑庭审理的一审案件,大多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对每项证据的审查需要绣花针般的细致和严谨,对法律的理解需要遵国法、循天理、顺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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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法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践中会出现“零口供”的案件,这时我们需要更加全面、细致地梳理证据,可以运用“五听”裁判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这是一个有关“江洋大盗”的故事。刚收到这起案件时,我从起诉书中了解到,被告人是一名二十多岁的外地小伙,没有工作,曾因多次盗窃犯罪和盗窃行为被判刑、被处以行政处罚。他本人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此次,公诉机关起诉他到别墅区以及商务楼内的A公司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四百三十余万元。
随着阅卷的深入,以及庭前和公诉人、辩护人的交流,我了解到,这名被告人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和姐姐平常对他过于溺爱,养成了被告人好吃懒做的习性以及任性跋扈的性格。同时,这个案子的复杂性也体现出来了,被告人到案以后一直是“零口供”,对于指控的四节事实,不是否认去过现场,就是辩称虽然到过现场,但是没有实施过盗窃。
失主的陈述只能证明有贼进来过,少了很多价值昂贵的金银首饰等物品,其中最值钱的是一枚价值二百七十余万元的钻戒。但失主的陈述并不能直接证明是被告人作案。现场也没有监控拍摄到被告人实施盗窃的影像。也就是说,控方没有直接证据指控被告人盗窃了价值四百三十余万元的物品。但是,控方提供了间接证据:公安机关抓获这名被告人后,从他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和他女友的暂住地查获了被害人失窃的部分财物,有的现场留有这名被告人的DNA痕迹。
那么,这名被告人究竟是不是“江洋大盗”?我梳理了全案的证据脉络和逻辑关系,并列出了在法庭上要向被告人发问的问题。对于这样一起“零口供”案件,在庭审中尤其要注意运用古代“五听”的裁判方法。“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观察当事人的言辞,“色听”是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要关注他的呼吸状态,“耳听”是要看他听力的反应,“目听”是要观察他的眼神和视线。综合运用上述方法对被告人察言观色。
开庭这一天,被告人的父母和姐姐在旁听席上偷偷抹泪,被告人在法庭上还是全部否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节盗窃事实,并且称公安人员从他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和他女友暂住处查获的物品,都是从其他人那里收购得来的。他还辩解,他是去商务楼内的KTV找一位朋友。
庭审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辩护人提问时始终没有抬头。当我向他提问时,我喝令他抬起头来回答问题。被告人当时很不情愿地抬起了头,当我俩眼神相交的一刹那,可以明显地看出他的眼神闪过了一丝慌乱,而且避免直视我。我问他,“你有收购物品人的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吗?”他答不上来。我又问他,“你去KTV不是找朋友吗?那么你有这名朋友的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吗?”他还是答不上来。我再问他,“为什么会在现场留有你的DNA痕迹?”他还是答不上来。
庭审以后,我专门到商务楼和A公司进行了实地走访。商务楼内确实有一家KTV,但是没有办法从这家KTV直接进入到A公司,进入A公司是需要密码或者门禁的,外人不能随意出入。
综合庭审情况、庭后实地走访以及全案的证据,合议庭评议后一致认为,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在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认定被告人实施盗窃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合议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而且因为他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对他判处了无期徒刑。
宣判前,他的辩护人告诉我,被告人的父亲突发脑梗卧床了,他的母亲和姐姐因为要照顾他的父亲,再加上来沪路途遥远,就不过来旁听宣判了。当被告人被带进法庭接受宣判时,他朝旁听席使劲张望,因为没有看到亲人,脸上难掩失望的表情。当听到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时,他低下了头。
宣判后,我和书记员去给他签笔录、送判决书。他问我:“我的爸爸、妈妈、姐姐怎么没来?我很想他们!”我把他家里的情况告诉了他。他吃了一惊,说道:“法官,这都是我造的孽,这四起案件都是我干的!”宣判后,他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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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里的训诫
这是一对母子俩的盗窃上诉案,我通过庭审和查阅案卷,了解到这是一个单亲家庭,母亲王某原来服装生意做得很不错,资产达到数百万元,但后来她却沾染了毒品,而且就在家里,当着年幼儿子的面吸毒。
受母亲的影响,儿子十八岁时也染上了毒瘾。两人将做生意赚来的钱都换成了毒品。最后母亲也无心经商,两人就动起了偷助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歪脑筋。短短一个月间,二人先后盗窃七次,共窃得价值一万余元的助动车和电动自行车。
看到如此的母亲,我感到震惊和愤怒。母亲应该要把自己最美好的一面展示给孩子,而这位母亲不仅害了自己,也致使孩子陷入毒潭,最终两人一同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后,我从一个法官妈妈的角度撰写了“法官后语”,对王某予以谴责和训诫。我是这样写的:王某为人之母,予子生命,却养子不教,长期吸毒,致子耳濡目染,亦吸毒成瘾。母子俩又共同行窃,双双沦为罪犯,本案实为世上罕见。王某,你的所作所为与母亲这一身份相称吗?希望你痛改前非,为儿子做出好的榜样。远离毒品,珍爱生命,遵纪守法,珍惜未来,愿你们母子俩今后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听完宣判以后,王某悔恨地低下了头。这也是我首次在裁判文书中使用“法官后语”,对被告人进行训诫鞭策。此后,遇到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我们也采用这样的方法,取得了很不错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 翟珺
文字整理 | 郭蓓
人像摄影 | 施蕾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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