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张代蕙 李晨烁
父亲多次犯罪入刑,母亲再婚又身患疾病,两人都拒绝抚养残疾的儿子,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二人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如何判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小亮系智力一级残疾儿童,不具备表达及照顾自己的基本能力。2013年小亮的父母离婚后,年幼的他跟随父亲孙某生活,近年来,孙某多次犯罪入刑,孙某服刑后,小亮由民政部门委托福利机构代养。孙某刑满释放后无经济来源且居无定所,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村里多次与小亮的父亲孙某及母亲王某沟通,二人均表示无法再履行对小亮的监护职责。为了保障小亮的合法权益,某村委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撤销小亮父母对其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某福利院为小亮的监护人。孙某未陈述。王某称,自己身体状况不是很好,一直在家休养,经常吃药打针,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意由儿童福利院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儿童福利院称,愿意承担小亮的监护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当撤销孙某、王某的监护人的资格?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对小亮的监护义务。2020年,在孙某被逮捕羁押、王某失联的情况下,小亮由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临时代养。在孙某出狱及王某出现后,二人均拒绝履行对小亮的监护义务,且二人及小亮的其他近亲属均放弃对小亮的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孙某、王某因自身原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小亮处于危困状态,村委会要求撤销孙某、王某对小亮的监护人资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院系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具备救助和对小亮进行监护的条件,现儿童福利院亦同意担任小亮的监护人,由儿童福利院担任小亮的监护人,有利于其以后的健康成长和权利保护。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孙某、王某为小亮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某儿童福利院为小亮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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