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收入、私发工资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显示,苏州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抖音从事短视频和直播业务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税务稽查。
处罚事由显示,检查人员针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了专项稽查,检查情况如下:该单位主要在抖音从事短视频和直播业务,在抖音平台共有三个账号。其中:两个是自营账号,主要给本地商家拍摄短视频引流;另外一个账号是代运营的。两个自营账号是收取商家的拍摄费和广告费。代运营的账号是收取品牌服务方的运营服务费,以及直播带货商品的佣金。
检 查人员通过检查该单位账簿资料、查询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微信账户,结合对法定代表人吴某的询问笔录,查清该单位涉税违法事实如下:
(一)隐匿收入问题
该单位的客户中,有些是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发票,该单位未开具发票给对方,未纳税申报。隐匿的收入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吴某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收取的。经计算,该单位隐匿的收入一共是2401618元。其中:2019年204200元、2020年688018元、2021年1317900元、2022年191500元。
(二)私发工资奖金问题
2019年到2022年,该单位隐匿的收入中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私发,通过法定代表人吴某银行卡转账发放给该单位的员工,未申报个税。私发工资薪金合计1362752.00元,其中2019年14266.00元;2020年147936.00元;2021年477020.00 元;2022年723530.00元。
综上:1、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该 单位隐匿收入2019年2042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198252.43 元;2020年688018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680394.50 元;2021年13179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1304851.49 元;2022年1915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190831.68 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通过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追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9199.32 元;2020年度增值税8788.08 元、城建税615.17元、企业所得税26570.20元;2021年度增值税22595.56 元、城建税1140.74 元、企业所得税20173.29元;2022年度增值税668.32 元,城建税23.39 元。追缴税款同时并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计53864.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未代扣代缴2019-2022年度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款180128.90元,处0.5倍罚款计9006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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