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梳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时注意到,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对外借款的问题,有些值得商榷和探讨的地方,特写小文,与各位同行共商。
2022年7月14日 财政部 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第六十五条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八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初等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主要适用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等类型的学校是参照执行。此后,云南省于2023年8月发布《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该文件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借债务。”不难看出,云南省所做出的该项规定是直接依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六十五条制定的。至此,笔者想探讨的是,《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是否能够适用于民办学校?将该条规定照搬到关于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具有合理性?对此,笔者的结论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01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适用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即,公办学校是应当和必须执行这个制度文件的。但对于民办学校是“可以参照执行”,即,可以“参考仿照”执行,不是必须遵照执行。这就意味着,《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所有规定内容并不是必须全部适用于民办学校的。
02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和收支方式是不一样的,公办学校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需上交政府财政,所有支出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因此,公办学校基本不会出现需要举借债务的情形。但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来源于社会资本、私人投资,当学校出现运营不善、资金周转问题时,难免会需要借贷资金以维持正常运营,要绝对禁止其对外举借债务不仅不具有现实,也有些过于苛责。
故此,笔者认为,对于《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在制定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政策时,应结合实际做出合理的调整,全盘照搬并不妥当。笔者也注意到,在已发布的一些地方性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文件中,《甘肃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1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仍为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作为学校的负债。”相比较之下,笔者认为甘肃省的上述文件中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借债务的规定更为合理,一方面并未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举借债务,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其举借债务必须用于学校自身建设和发展,限定了其特定用途。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合情合理。那种“一刀切”的完全剥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对外融资权利的规定和做法值得商榷,亟待修正。
综上,笔者的观点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和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一样,应当享有同等的对外融资的权利,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均应当允许其依法依规举借债务。与此同时,可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相关主管部门可依职权随时对相关学校的负债率、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管。倘能如此,方才是统筹兼顾、合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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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丰乐法苑(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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