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违法事实
经查明,陈德耀是当事人的住院病人,其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6月1日在当事人处住院,并在住院期间接受了当事人为其做了三次手术。当事人第一次、第三次为陈德耀做手术时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均有合格证明材料,但当事人第二次(2021年3月17日住院)为陈德耀做手术时所使用的医疗器械“环式多功能外固定支架”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上述涉案无合格证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6000元。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民事违法行为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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