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

渝林规范〔2024〕1号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重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划定范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二)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国有林场范围内。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内。

(四)候鸟等陆生野生动物迁徙通道范围内。

(五)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二、禁猎期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禁猎物种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有关事项

(一)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二)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1月30日

来源:重庆市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