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上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参与者不仅损失惨重,有些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

(1)借着“民营银行”、“微商”等当前热门话题为突破口,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许诺高额预期回报。

(2)以“养老地产”的名义,邀请加盟投资等。

(3)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4)推销纪念币、邮票等收藏品,并承诺在今后会高价回购。

(5)互联网金融的火爆而产生的“P2P网贷平台”,炒作金融创新概念,以高利息为诱饵。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对于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非法集资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处理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时,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财产后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呼吁大家,高利高息莫动心、不听不信不转账;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筑牢防范非法集资人民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