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上海一名女教师和16岁男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的爆料,传遍全网,至今持续发酵。
数日前,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网友,公开爆料了多张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纪录,斥责妻子“出轨”。
徐汇区教育局于2月19日发布通告,称已经介入调查。
由于事件先行在网络曝光,记者注意到,在当地教育局公示具体调查内容前,疑似“女教师”和“男同学”的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正面照、读书经历等信息皆被扒出。
2月20日,从知情人处获悉,涉事教师已向派出所就隐私泄露相关情况报案,暂未立案。
这次爆料的女教师的丈夫,直接甩出了扎实又详尽的PDF:
女教师和男学生挑逗性聊天记录全过程。
一个相对严谨的写作者,我们不会把那些聊天记录,曝光在这篇文里。
我们知道,有些读者是还在读书、还是未成年的孩子。
在我们成年人看来,有关暴力和色情的图文,哪怕是谴责性的曝光,亦会在反向传播中起到极坏的诱惑和效仿。
其实,抛却那些充满挑逗的聊天记录,这桩事件的核心,非常简单:
曾是学霸、长相清秀、已经结婚的年轻女教师,和本校出身富裕、情窦初开、尚未成年的16岁男生;
开启了火热网聊、相互试探,过度分享,最终欲望难耐,影院相见,覆水难收。
从事情传播的全网过程来看,除第一份被曝光发布的“女教师”和“男同学”聊天记录以外,其他信息暂不能确定是否由“女教师”丈夫发出。
多数信息是围观人士扒出并进一步在网络公开传播。
那么回归此次事件引爆网络的原点,在当下网络社会环境,每个人都有发声平台,靠网络曝光来举报、投诉个人利益受损的事情并不罕见。
“上海女教师”丈夫通过网络曝光妻子聊天记录指控对方出轨,于法有据?
举报者公开过错方的微信记录算泄露隐私吗?夫妻之间的隐私泄露如何定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除治安处罚外,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表示,侵犯隐私权,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擅自发布他人的聊天记录,如果这些聊天记录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民事纠纷案件需要被侵权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谭敏涛律师认为,对于女教师而言,虽然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信息也属于女教师的隐私,但是当女教师的隐私权和其丈夫的配偶权相比较时,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的内容具有知情权,夫妻有权知晓另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妻子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虽然是女教师的隐私,但对丈夫而言,女教师的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权利,所以,女教师在此的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从目前曝光的证据来看,本次事件一方面未构成刑事案件,另一方面也不涉及公共利益。
“女教师”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内部处分,但尚未达到入刑条件。
“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是道德问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认为,就目前情况来看,事件没有涉及公众利益,对个人隐私的围观是舆论的失焦。
他向记者介绍,针对出轨事件,原则上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不得曝光,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度曝光,譬如原配指控公职人员与小三之类。
在他看来,这起事件中,唯一牵扯公共利益的地方是“校园师德”,但仍归属于私事范围,丈夫传播妻子出轨信息,可以泛泛而谈,不可以披露妻子的私密隐私,而且本次事件还涉及未成年人。
记者注意到,当事“女教师”丈夫向网络空间发布的主要是微信聊天记录。
在当下,身处信息数字化的时代,我们随意截屏、转发聊天记录的现象,其实非常常见。
这样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吗?
赵良善告诉记者,隐私信息一般包括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等,未经对方同意,就对外公开分享了影响到他人名誉和生活的信息,或将构成侵犯隐私权。
“夫妻人格独立,各自生活空间是个人隐私。即使身处共同的生活空间,也只能披露自己一方情况,不应披露对方敏感的个人信息。”丁金坤告诉记者,指控伴侣出轨证据可以向法院和相关单位提交,直接公开传播,造成一方社会性死亡,不可取。
赵良善律师提醒,发现妻子出轨,愤怒之情可以理解,但若为了泄愤将妻子的隐私传至网上、公布于众,则突破了法律底线。
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通过法院诉讼渠道,或者直接向教师所属学校或教育局投诉、举报,通过教育局或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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