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兴中院判决的一起烂尾楼无法交付的案件引起了大家关注。判决中,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并且最终判决购房者不用归还剩余银行贷款。这一判决为处理烂尾楼业主遭遇房子烂尾、交付无望等情况时,提供了有效参照。

该判决一方面可以降低购房人的购房风险和成本,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当出现烂尾等问题的时候,购房人不仅已经付了首付款,还要偿还着银行贷款,而此时购房人的购房目的是没有实现的,对购房人无疑是极其不公平的。尤其是,在不少烂尾楼项目中,银行其实是扮演着帮凶的角色。比如违规放贷、协助开发商转移预售资金等,这些无疑都会助力烂尾楼的产生。另一方面,法院对停贷断供予以一定支持也会对银行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让银行在放贷的时候,在日常管理贷款的时候更要遵纪守法,不要沦为烂尾楼的帮凶。那么,这样的判决是否意味着“无实际交付的可能”烂尾楼业主后续可以直接停贷呢?

其实并不是,烂尾楼停贷是有一定条件的,仅仅是“无实际交付的可能”就存在着一定条件。通常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项目已经长期停工,且项目不具备交付条件。比如房子还没有建好,主体没有封顶,或者基本的装饰装修配套还没有到位、水电没有通等。

2、开发商已经资不抵债,且没有新的投资方进来,没有新的资金投入。

实际生活中,对于“无实际交付的可能”的界定还是比较灵活的,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不同地区法院对其认定也会有所差异。因此,我们购房人不要自己简单地进行判断后就贸然停贷。如果想要实现停贷,我们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首先,寻找银行违规的点,比如协助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比如提前给开发商发放贷款等。紧接着把这些违法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处理。

其次,通过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达成停贷协议。如果相关部门不协调或者协调未果,要求依法提供处理结果。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可以依法提起相关行政复议或诉讼,进一步推动。

最后,以上如果都未果,再视情况选择民事诉讼。比如在不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拿着违规放贷的认定去起诉要求停贷。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实现停贷的方式虽然可行,但是要视情况考虑后再用,诉讼之前最好对开发商等进行一个综合评估,避免钱房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