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品方
港区国安法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它的发源,来自全国性的国家安全法,由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通过。现在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推动23条立法,它的发源也是来自全国人大。中国实行的法律,包括港版国安法在内,都是以成文法写成。香港司法机构在执法、审案和结案的过程中,按照港区国安法的规定进行已经接近4年,包括审判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的被告黎智英等人,依法办事,有十足的法律依据。
港区国安法是全国性的国家安全法从法律文本和办案法系方面在香港特区的运用,依据成文法办事,在这方面香港的司法体系内普通法的运用并没有明文角色。
香港特区按照基本法第23条进行本地立法之后,关键是以普通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可以和港区国安法互相参照,起着互补互动的作用。普通法传统下的有关人权和自由的保障,保釈和审判的程序,陪审员的制度,法庭如何参照先例(如有)诠叙法律条文等,都要按照普通法(关键是看有没有先例可援,所以俗称习惯法)规定的一套。
估计将来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完成“23条立法”,即通过自身的国安法之后,港区国安法将仍然继续实施,互相并存,并行不悖;这也是“一国两制”就有关法律方面的重要突破。是否这样?还需要看法律界权威人士和国安法专家们的意见。
笔者认为,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回到法源的原点,一切按基本法的规定办事,而基本法的法源来自全国人大。因此,不论是港区国安法还是23条本地立法,都出自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力。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港版国安法和23条立法的执法权和审判权,都可以找到共同之处进行处理;在具体搜证、拘捕和侦讯、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相信在23条本地立法之内将有明确规定。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判例为主要的判刑依据,法官对法律的诠释和对案情的考虑举足轻重,法官着重程序正义,侧重疑点利益归属被告等,港人都比较习惯,对此相当关心,可以理解。西方实行习惯法的国家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其实更倾向于成文法(或称大陆法),其严厉的程度在特定意义上已超越习惯法的传统规定。
总而言之,成文法和习惯法并不是互相对立、互相抗衡、互相排斥、没法沟通的;而是应该互动参照的两套法律体系。这方面希望法律界人士向港人详细耐心解释。港区国家安全法和23条本地立法只针对极少数妄图破坏国家安全的不法分子,是为了保护善良守法的民众,其实我们不需要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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