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很多的当事人突然间就会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却不知道该怎么办,更有甚者,直接自己就拆除自己的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这样是完全错误的,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就用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袁冲律师的一个胜诉案例来告诉大家,收到限期拆除之后不用慌张,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去撤销。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性质,该决定书既不是行政强制也不是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要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关于该决定书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本案还有一个焦点程序,关于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此时还没有城乡规划法,往往行政机关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会适用这样的条款,这是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可了袁冲律师的观点,行政机关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时,适用法律错误,并且送达程序违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财产权益。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