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人人享有在自媒体平台表达自我的“话语权”,但也极易突破法律尺度,图一时之快、泄一己之私,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人身攻击和精神创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网民要理性发声,尊重他人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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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嘉祥县公安局孟姑集派出所
接辖区居民王女士报警求助
称自己的手机号
被一些莫明奇妙的疯狂来电轰炸
遭到多名男士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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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接警后,孟姑集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和这些拨打骚扰电话的人沟通,民警终于得知他们拨打骚扰电话给王女士的缘由。原来,这些人是通过一个微信群,看到一个名为“丽丽”的女士发布了王女士的电话,表示有约会交友需求,他们这才向王女士致电。
得知这一情况,孟姑集派出所立即会同网安大队展开进一步侦查工作,快速查明“丽丽”的身份为赵某某(男,43岁)并将其抓获。
原来,1月底,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和报警人王女士产生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赵某某对交通事故私了的结果不满,为泄愤,就冒充女子“丽丽”在微信群内发布约会交友需求信息及王女士的电话。导致很多人给王女士打电话要求约会,严重干扰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对其精神造成影响。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赵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广大网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在使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平台时,要仔细甄别,不得随意转发、传播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相关不良信息,造成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发布者、传播者的责任。群众发现不良信息的,请及时在相关平台举报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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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0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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