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人人享有在自媒体平台表达自我的“话语权”,但也极易突破法律尺度,图一时之快、泄一己之私,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人身攻击和精神创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网民要理性发声,尊重他人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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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嘉祥县公安局孟姑集派出所

接辖区居民王女士报警求助

称自己的手机号

被一些莫明奇妙的疯狂来电轰炸

遭到多名男士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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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接警后,孟姑集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和这些拨打骚扰电话的人沟通,民警终于得知他们拨打骚扰电话给王女士的缘由。原来,这些人是通过一个微信群,看到一个名为“丽丽”的女士发布了王女士的电话,表示有约会交友需求,他们这才向王女士致电。

得知这一情况,孟姑集派出所立即会同网安大队展开进一步侦查工作,快速查明“丽丽”的身份为赵某某(男,43岁)并将其抓获。

原来,1月底,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和报警人王女士产生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赵某某对交通事故私了的结果不满,为泄愤,就冒充女子“丽丽”在微信群内发布约会交友需求信息及王女士的电话。导致很多人给王女士打电话要求约会,严重干扰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对其精神造成影响。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赵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广大网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在使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平台时,要仔细甄别,不得随意转发、传播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相关不良信息,造成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发布者、传播者的责任。群众发现不良信息的,请及时在相关平台举报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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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0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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